财政惠民政策大全

发布时间:2013-06-18 16:17: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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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惠民政策大全

时间:2011-02-23 10: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10

 

A)社保方面

 

一、下岗失业人员失业金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条件是本人和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缴费满一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是:缴费每满一年,城镇户口的,享受2个月的失业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村户口的,缴费每满一年,可享受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享受大病医疗统筹补助,享受标准不超过本人享受失业金的4倍。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非正规就业的,除建筑、娱乐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向下岗失业人员收取和变相收取各种集资款和摊派款。

    3、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4、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政府开发各类市场要预留不少于20%的摊位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在收费上给予适当优惠。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为300/.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为2040/.年,即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2040元的补足到204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70%,乡(镇)财政负担30%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补偿方法为门诊医疗补偿和住院医疗补偿。

门诊医疗补偿分两种情况:1、一般疾病门诊补偿。一般疾病,普通门诊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各乡镇门诊补偿费用的定点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实行总额包干。2010年度为乡镇卫生院辖区内的参合人口为基数,人均不超过25/人年。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的30%,每人年最高补偿额为100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可以互用。2、特殊病种门诊报费。对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的排异治疗,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特殊病种就诊费用,补偿标准为可报费用的40%,年度最高补偿额8000元。

住院医疗补偿:在本市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可报费用按70%补偿、在本市二级医院发生的可报费用可补偿50%,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可报费用按35%补偿。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期间生病住院必须在市外公立医院住院,报费时到市合管会委托的市人寿保险公司报销,报销的比例与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一样。

 

B “三农方面

 

一、小额扶贫贷款政策

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对象为: 2008年经省扶贫办认可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村推荐、乡镇审核确认的,年收入总额在2500—5000元的低收入农户;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工专业户和合作经济组织,但须签订带动协议。以上三种对象必须具备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

小额扶贫贷款的额度为: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控制在1万元以内;签订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工专业户、合作组织按每带动1户可申请使用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小额扶贫贷款的利率为贷款户只需负担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实行贴息。

二、农村清洁能源项目补助政策

省财政对有村庄规划、集中连片、按标准建设的户用沼气按每处补助1500元;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I类(50M³)每处补助2万元,II类(100M³)每处补助5万元,III类(200M³)每处补助15万元。

三、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1、凡我省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指定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补贴标准为国家核定销售价格范围内的13%

2、摩托车汽车下乡补贴对象为三类:

200931日至201012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轻型载货车或以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00931日至201012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200921日至20131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补贴标准:

对新购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凡在江苏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江苏省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补贴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标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电视机400/,冰箱(含冰柜)300/,洗衣机250/,空调350/,电脑400/台。

五、运输物流企业税收奖励政策

本市境内的运输物流企业具备自开票资格的,由市财政每季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运输业发票票面收入额的1.2%给予奖励;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其他运输物流企业及个体运输户,由市财政每季按代开运输业发票票面收入额的2.2%给予奖励。

六、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和水稻直补的标准水稻补贴每亩20元,农资综合补贴每亩69元。

七、油价补贴政策

2006年起,国家开始对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农村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机动渔船实行石(柴)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城市公交企业,以公交车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城市出租车,以出租车保有量为补贴依据;农村道路客运,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补贴依据;渔民和渔业企业,以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农村水路客运,以核定主机功率为补贴依据。对农村道路、水路客运、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车的油价补贴由交通部门直接发放到车主。对机动渔船的油价补贴由农业部门通过一折通形式发放到户。

八、设施农业项目奖励政策

1、在乡镇规划高效农业园区内新建集中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智能温室一次性奖励5000/亩;新建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连栋钢架大棚奖励3000/亩;标准普通钢架大棚奖励1800/亩;非标准普通钢架大棚奖励1000/亩。在生态蔡港线板块新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不含葡萄)项目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亩再增加奖励200元。

2、新发展葡萄连片种植50亩(含)以上的,除当年每亩补贴1000元外,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每亩补贴土地租金400元;若发展连片50亩(含)以上的避雨棚架栽培葡萄项目,当年每亩补贴1200元,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每亩补贴土地租金600元。

九、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鼓励发展花卉苗木,新建集中连片200亩(含)以上的花卉苗木基地,当年按600/亩给予补助。

十、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对新申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及基地认证的,奖励申报者每个产品或基地8000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申报者每个产品1万元;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申报者每个产品2万元。对本地特色农产品当年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

 

C)教育、计生方面

 

一、教育惠民政策

1、从2010年春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征收住宿费。

22010年春学期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370元、初中610元。

3、从2007年秋学期起,我省全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范围为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学校,资助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4、从2007年秋学期起,在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建立政府助学金制度。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经批准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0%,资助标准各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每生每年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平均为10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5、从2009年秋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含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收学费,非涉农专业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特困职工职工证的子女,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特殊变故致贫家庭的子女,享受人数按在校在籍生的5%确定;涉农专业按在校在籍生的100%确定。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财政按实际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100%补助学校;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财政按免除学费标准的50%补助学校。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免学费后形成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100%补助。对免费学生2009年秋学期已缴纳的2009—2010学年度的学费,要按照免费学生实际缴纳的数额,在20104月底前直接打入免费学生个人银行卡。

    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11日起,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2、从2007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治。

 

D “稳增长、调结构方面

 

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7、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中小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7、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二、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城市新增人口、新就业人群、拆迁安置户的自住购房需求及其他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给予鼓励支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支持金融保险业政策

1、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免征营业税。

2、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第523号令)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被处置的证券公司在行政清理期间免征营业税。

上述被处置的证券公司,是指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的证券公司。行政清理期间自撤销决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算。本条规定自200851日起执行。

3、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移数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843209a300a6c30d229f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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