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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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贾悦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
摘要诉讼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有利于己的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本不该实现的债权,而被害人因错误的民事裁判而被迫承担债务,即诉讼讹诈,应定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诉讼诈骗诉讼讹诈敲诈勒索罪
作者简介:贾悦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26-02
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得到了顺利解决,既稳定了社会同时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现实中少数人为获得非法利益,竟然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故诉讼诈骗行为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理论及实务界对该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论。因此,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通过反思当前法律法规,界定诉讼诈骗概念,分析诉讼诈骗与敲诈勒索罪的共性等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活动有所裨益。一、诉讼诈骗法律适用的困惑
对于诉讼诈骗的法律适用,最高检研究室2002年出台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而针对该《答复》,争议一直不断,理由如下:(1)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含义,其中包括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反观《答复》,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明确指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目的是所有诈骗类和大部分侵犯财产类(故意毁财等例外)犯罪分子的共同目的,刑法中对于在这一目的支配下的侵犯公司财产行为,且数额或情节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根据手段的不同,确认了不同的罪名。为什么偏偏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构成侵财类犯罪?(2《答复》中这种伪造证据骗取民事判决的行为认定为主要侵犯了民事审判活动,但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主要还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无论伪造书证还是指使他人作伪证,一般都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证据优势地位,民事被告方一般存在举证不利的情况,法院判决后就进入执行程序,即便有上诉一般也会有冻结资产、诉讼保全等对民事被告财产权不利的结果。被告实际上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已经受到判决限制,处于不完全所有的状态,实际上最大的受害者是民事被告而不是已经收取了诉讼费的法院。所以,这类行为应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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