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定“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3]19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定“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教发〔2013〕194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中、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各地和相关省属中、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复核,确定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高等职业院校和沈阳市服装艺术学校等1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省财政设立“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专项引导资金”。省财政对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按照平均每所高职项目学校1200万元、中职项目学校900万元的预算额度,予以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资金不能超过资金总额的80%。省财政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d4ce835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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