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作者:仇丽萍
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02期
[摘 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传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牢、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两个责任”缺失、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等消极因素的制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四种形态;重要意义;消极因素;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6)02-0021-06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书记这一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要求,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7d8bf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0.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