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材料
一、 政府信息及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
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公开的活动和制度。
二、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四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条例》例举式地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重点应
该公开的内容(见《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
府信息。(当申请人申请时,才像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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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3 个安全 2 个秘密 1 个稳定 1 个隐私”
1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
2 危及社会稳定(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
、商业秘密 3
涉及国家秘密(解密后才可公开)
4 涉及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
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在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上应该区分处理,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不予公开,对不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应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 1、3 类主体: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条例》37 条) 36 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条例》17 条) 2、公开规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四、公开的形式
1、主动公开
公开的范围:上述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的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政府网站、档案馆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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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公开的时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且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
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
用,这部分政府信息内容就不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所以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才给予提供。当然,对原本就属于政
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政府未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获取这些政府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
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
供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里指的是对属于依申请
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不能说明特殊需要的,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可见在对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