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郭晓红

发布时间:2020-04-29 03:47: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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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以番禺区检察院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为切入点

郭晓虹

摘要近年来,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和高发趋势,本文从番禺区检察院近年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探讨预防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有助于预防监狱系统领域职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倩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关键词黑箱操作减刑假释工种分配

作者简介:郭晓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番禺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番禺区监狱系统案件4件4人,违规违纪3件3人。在办案中发现,监狱系统的制度漏洞极易引发贪腐行为,若不加以防范将造成严重后果。本文试从近年来查办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对如何预防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提出建议。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减刑制度“黑箱操作”。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犯罪人实行的“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这本来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积极改造,促使他们接受教育,遵守监规,早日回归社会。无奈这种减刑制度被某些有心人“黑箱操作”,将原本子虚乌有的发明创造,硬生生捏造出来作为减刑的手段。如该院经办的一件番禺区监狱案件,某监区负责考核、奖惩管理的副监区长和负责全面工作的监区长,为某经济犯递交的凭空捏造的汽车后视镜方面的发明创造专利证明材料上签上“情况属实”并加盖监区的公章,从而为该经济犯创造了减刑的机会。

2.假释申报猫腻多。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制度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的行为得到矫正,消除犯罪分子的恶性,达到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但刻板的书面审查制度、人为因素较大的考核评分制度,使得徇私舞弊假释司法腐败案件屡见不鲜。如该院查办了违法违规的监狱腐败案件中,副监区长陈某利用分管考核、减刑、假释的职务便利,帮助服刑人员通过假释申报,并从中收取服刑人员家属的贿赂。

3.安排劳动岗位无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罪犯劳动时间为一星期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在一视同仁的劳动时间内,不同的工种却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的监狱里面的工种分配就有“轻工”一说,某些犯罪分子为了谋得一份“轻工”,不惜用重金开路为自己谋得一份轻松如意的工作。如该院查办的案件中,在安排劳动岗位监区长说了算的制度中,监区长为服刑人员安排轻松的劳动岗位从中收取服刑人员家属的贿赂,从5000元到10000元不等,实行“过河”都要“湿脚”的方式,衍生为另一种司法腐败。

4.调监区调出“利益”来。大监狱小监区的管理模式本来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服刑人员,配置警力,而且调配监区的服刑人员一般要经过主管监区的监狱长批准方可进行调监区,而监狱长一般情况下是很少跟服刑人员接触的,所以这管理制度看似健全完善。可是,该院经办的监狱案件中,就有服刑人员通过监区长走关系买通监狱长,从而轻而易举、随心所欲地进行调监区,当然帮助该服刑人员调监区的监区长和监狱长也随之调出“利益”来。

5.监狱代工也“营利”。由于监狱里的服刑人员是需要劳动的,而他们的劳动报酬跟市场价相比低很多,这从中就产生了巨大的生产利润,于是很多企业老板为了最大的赢利,也愿意让监狱的服刑人员代工,只要保证一般质量过关就没有问题了。该院监所科查办了一宗服装企业老板找到监狱的服刑人员代工,为了让监区长把好审查服装质量关、保证交货时间前交货等原因,分多次性共送了l0多万给监区长。

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部分监狱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淡薄、素质不高。监狱部分执法人员没有接受正式的法律专业教育,就业后也没有加强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只是按照传统的管教模式看守,对现实的执法认识模糊。以至于在执行常规制度、记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少以权谋私、黑箱操作的行为,更甚是触犯了法律底线自己都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办案中就出现一名监狱系统的干警在被调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试图行贿我们的办案干警,开出的行贿金价码从5万升到5O万,天真的以为所有的执法行为都可以与金钱挂钩,由此可见监狱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是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客观原因:刑法执行制度不健全,执法环节存在漏洞,社会环境消极影响。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刑法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健全的方面,如悔改的衡量标准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容易造成执法人员执法不一。法院对减刑、假释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便作出裁定等。制度的不健全加上执法环节缺少监督,导致监狱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权力运作的封闭性不仅遮住公众的视线,就连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检察院和裁定部门法院也没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为监狱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暗箱操作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在外,少数罪犯及其家属为了谋取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种分配等等,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门,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回来诱惑监狱执法人员,看似在世外桃源的监狱执法人员也经不起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路子。

三、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1.改革刑法执行制度,量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认定标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悔改或立功是减刑的选择性条件之一服刑人员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均可以获取减刑资格。同样悔改也是假释条件。但是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悔改”的衡量标准,因此监狱机关在执行法律政策的时候容易造成宽严不一,作法各异的情况。在这样没有量化标准的规定下,监狱管理人员对服刑人员的评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很有可能利用这点与监狱管理人员进行权钱交易,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来获得减刑、假释机会,因此必须改革刑法执行制度,量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认定标准,使规矩成方圆。

2.改革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的书面审核制度。现时,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进行书面审查中,不需要讯问服刑人员、询问被害人等实质性审查,也不需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更不需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不了解服刑人员真实改造情况,只能以监狱提供的材料为基础进行审查,所以法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权流于形式,无法正确判断刑罚执行机关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让减刑、假释权无形中交还给刑罚执行机关,让监狱机关既当足球员,又充当裁判员,难以遏制司法腐败问题的产生。

3.加强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安排服刑人员劳动岗位、调监区、代工等程序的全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应当抄送检察院,但检察机关只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并无权参与审查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程序,而且监督也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了解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手段也是很狭窄的,一般也是通过监狱机关的书面审查材料,无法在日常的服刑期间进行全程监督。同样的对于安排服刑人员劳动岗位、监区分配、代工等程序的监督也不适合事后监督,一定要作出事前监督或全程监督,让检察机关充当“裁判员”,这样才能将

监狱系统的腐败问题扼杀于萌芽状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3ace2c27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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