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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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本文来源于新华社 20101224 17:58
2003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12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1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全文完)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15-5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16-10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1-11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415日~7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15日—4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26日—7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16日—725日)
7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


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91日至9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升阶段(921日至10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10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财政局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6
第一篇:乡镇财政局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2014年上半年,我局在县财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全面推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开展党的群众裤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乡镇财政基础管理,抓好专项资金监管,做到涉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现将今年前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大力实施和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乡镇预算单位及时用款,得到了各乡镇预算单位的肯定和好评。尤其是春节期间,资金支付量非常大,我局干部日夜加班,确保各单位资金及时支付。到目前共支付乡镇财政资金81189万元,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运行高效。
2、及时完成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积极与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及乡镇财政所沟通协调,不断提高涉农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到目前已发放涉农补贴“一卡通”资金18778万元。同时,对2013年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作了如实汇报。
3、认真编报2013年度乡镇财政基本信息报表。按照准确、详细、真实的原则,我局认真编报了2013年度乡镇财政基本信息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给市局。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研村级资金管理和村级“三资”清理工作。2月份,我局抽出业务骨干,配合县纪检、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全县村级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4月份又配合农业局等单位对全县村级“三资”进行了清理,为下阶段县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5、认真实施乡镇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6月份组织了财政所人员参加的乡镇新会计软件和乡镇政府收支账务处理培训,确保了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操作,方便乡镇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2、进一步做好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做到发放安全及时,在全省位次排名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3、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评,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推动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4、进一步打造学习效能型单位,做到清正廉洁。要以十八大和十八大三种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乡镇财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我县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倡导务实亲民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篇:教科文股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
2014年上半年,教科文股在局领导及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落实省市财政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有力地促进全县教科文事业的发展。现把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保教育人员刚性支出,全面发展教育项目支出
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教育人员刚性支出,全面发展教育项目支出。
(一)教育人员支出
201416月份,共拨教育系统人员工资15236万元,全面足额保障了教育系统人员工资的及时发放,确保了教育系统资金的刚性支出。
(二)教育项目支出
1、及时落实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足额到位,16月,按照上级标准,按进度共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3000万元,确保了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的正常运转。



2、完善了扶困助学机制基础资料的审核工作,和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共同到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核定学生数,按上级核定的标准,根据实际学生数准确核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14年春季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107.9万元。
3、加紧核查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和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到各学校核查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防止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核定上报的学生数,防止虚报学生数套取国家公用经费。
二、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2014年县财继续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充分发挥科技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财政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各项科技创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足额安排了县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企业科技三项费、科普经费等项目,用于支持县本级企业的科技项目发展。
三、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文化繁荣
继续加大财政文化投入力度。认真落实文化投入政策,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县财政继续安排报社办报经费、图书馆购书费、重点文物保护、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运行经费、网络监控经费、老年体协经费补助等项目。
四、落实相关政策,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计划生育、体育事业发展政策规定及资金投入要求,保障计划生育和体育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审核并督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特别扶助资金等民生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后资金安排工作,和上级政策认真衔接,保障计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下半年工作思路及计划
(一)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加大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半年,在做好财政教科文常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大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教育、计生、科技、文化等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二)工作创新创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教科文工作队伍
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遵守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作风建设的要求,创新工作方式,创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优质服务观念,进一步建设服务型股室,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文明办


公和文明服务,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帮助服务单位解决问题。促进我县财政教科文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开创财政教科文工作新局面。
第三篇:财政局社保股上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
2014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关心下,我县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紧紧围绕全县财政工作目标,认真贯彻省、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承“心系群众、财政为民”的工作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思路,保障民生、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为工作主线条,较好地落实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完成了一季度各项财政社保工作任务。
一、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1、多渠道筹集社保资金,贯彻落实各项民生政策。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社保县级配套资金政策,加大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2014年县财政支出预算除足额安排原出台政策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外,对新出台政策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也一一予以落实,各项民生工程资金尽力做到应配尽配。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为落实各项民生工程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进一步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积极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深化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二、注重社保资金规范管理,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1、强化社保资金支出管理,确保社保资金安全高效。
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立健全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为先,做到有章可循。2规范操作程序。着重抓好审核、拨付及发放“三个环节”。3)完善各项基础台账。具体要做好各项基金收支备查账、各项资金指标台账、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各项个人待遇发放电子文档等。(4)做好相关方面对账工作。做好股室之间、上下级之间、财政与部门、银行之间数字核对。
2、做好社保基金预算决算,分析社保基金运行情况。
认真编审了2013年社保基金决算、2014年社保基金预算。做到了数据准确、报送及时、执行有力。为我县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提供较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3、抓好社保资金预算执行,提升社保资金使用效益。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具体做好了以下主要工作。(1)对上级下达各项资金进行梳理、并分别对待,对人员经费按月拨付,项目经费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如因项目建设滞后影响资金拨付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项目实施。(2)每月采取表格形式将当月各项应拨资金及时报告领导,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3)做到与相关股室及时沟通,做好资金调度工作,确保民生资金拨付优先考虑。
4、认真审核社保基础数据,做好社保项目资金申报。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上级财政补助的社保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清算。为此,我股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对项目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报告局领导,并对上报材料征得领导批准后才可上报。由于层层把关确保申保工作质量,绝了因报表填报失误而影响上级资金补助现象发生。
三、注重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财政资金干部双安全
财政社会保障工作干部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全县财政系统深入开展“四风整治”活动实现了干部队伍建设与财政事业共同发展,确保了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双安全”。
四、下阶段工作计划
我县财政社保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财政面临的收支矛盾和资金调度等困难和问题仍然突出,但困难和希望并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保障民生的第一要务,力争财政社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1、多措并举筹集资金,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
积极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完善征收体制,提升服务水平,抓好基数核定和扩面征缴;做好失业保险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工作;进一步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继续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向民生倾斜;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定期存款,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2、加大财政社保投入,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一是继续完善公共财政政策。我们将加大资金筹集落实力度,及时兑现各项补助补贴政策,确保资金拨付使用到位,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二是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农村基础养老金、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按时足额发放。



3、继续抓好预算进行进度,进一步提升财政社保资金使用效益。
继续贯彻落实全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拨款进度,要继续做好与相关股室及时沟通,做好资金调度,及时拨付上级已下达的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今后对经费使用进度较慢的单位,采取通过核减单位正常预算经费予以制约。
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健康发展。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多渠道补偿机制进一步抓好落实;重点要抓好项目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抓好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5、深入基层调研,开拓财政工作新思路。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群众心声,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我们能为群众做什么。从调研中了解新情况、掌握新动态。努力开拓财政社保工作新思路、新局面。
6、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财政机关效能。
要通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干部队伍服务能力。一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思想认识,强化财政业务能力。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开展廉政党课教育等多种活动,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明确落实“八项规定”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继续推行“三制三问”、“0+100”活动,增强财政社保工作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二要创新工作理念,提升工作效益。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推进财政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三要突出服务发展,提升监管效能。从规范办事程序入手,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财政社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公信度,切实把服务经济发展与保障科学发展结合起来,以此提升整体工作质量。四要加强党性教育,整顿工作作风。以党的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五要注重督导检查,完善监督体系。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加强财政监督,强化资金监管,督促干部职工端正工作、生活作风,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四篇:非税收入局上半年工作总结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4年非税收入局工作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做了一定的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认真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系统票据管理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加强了各单位票据使用、核销及资金入库管理工作。做到了开票资金和入库资金的一致性。同时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做好医疗票据改版后的软件更新及新票据启用工作。
2、与县物价部门联合进行了对县直各单位的年审工作。年审中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2年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目录的通知的精神,对项目库没有的项目一律取消。同时结合上级的有关文件,2013年及2014年上级要求取消或更改收费标准的,认真按文件执行。
3、与交通审计部门配合做好上广收费站停止收费债务审计准备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4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进一步做好票据管理工作,配合全市财政票据电子网络化的衔接工作。
2、认真做好上级部门关于收费的项目取消,调整工作,做到落实文件的及时性,认真性。
3、做好2014年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 4、与农业部门联合进行对各乡镇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 5、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资金的规范和管理。
6、与交通审计部门配合做好省审计厅对上广收费站停止收费债务审计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篇:经建股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今年上半年经建股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县财政局(国资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经建股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安排,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扎实组织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贯彻“心系群众、财政为民”理财理念,努力做好了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企业财务、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现将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认真做好单位年初经费预算工作,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在编制年初预算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了工资经费和正常办公经费足额给予预算,同时,根据有关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安排了一定的专项资金。
2、加强企业财务工作。国有企业的财务快报是经建口的日常工作,每月准时上报了国有企业、流通企业和金融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3、积极加大对重大基建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专项资金管理是经建股的主要职责之一,管理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今年我股对关胜灌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工程、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等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了重点跟踪管理,确保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全力做好2014年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今年粮食直补政策继续执行,今年的补贴总额为3987万元。为将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英明决策及时地贯彻落实下去,我股在各乡镇财政所的大力支持下,准确地核实了每位种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实际种植面积,并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发放到每一位种粮农民手中,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5、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精神,积极参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通过前一段时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和自学,进一步领会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深刻内涵,增强了在新时期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自觉性,深化了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的认识,为下一阶段的教育实践活动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1、积极办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除对各单位正常经费加强管理外,还将加强对专项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全过程、动态式管理,要监督各项程序是否到位,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指导好各项目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
3、扎实做好成品油财政补贴工作。成品油价格补贴是国家对成品油调价影响较大、支出大幅增加、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部份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的一项特殊补贴。为将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我们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情况进行了逐一摸底核实,并由县财政局和交通局联合下文,在确保无误的情况下迅速将补贴资金拨付每位补贴对象手中。



4、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向上争取资金工作。我股要积极加强同上级对口科室的沟通联系,协助我县有关单位尽可能多地争取上级资金的扶持,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5、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强化正风肃纪,提出解决对策,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狠抓建章立制,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从主要现象、表现形式、重点岗位、主要环节上认真梳理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立行立改,着力完善规章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第六篇:国库股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4年来,我股(中心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本职工作,主动配合局其他股室及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局统一布置的中心工作及局领导交办事宜,国库管理服务工作得到了局领导和业务单位的肯定。根据局统一部署,现就我股(中心)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按照我股(中心的工作职责、岗位职能及内控制度,积极调度资金,确保了预算内外各项支出正常拨付,并按照轻重缓急及资金支出的性质,做到了“六个确保”,即确保全县干部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组织收入所需的入库资金,确保重点招商企业的资金调度,确保县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确保突发事件应急资金支付,确保法定支出及社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2、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布置,我股于今年3月份按照全面、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县财政总决算、单位部门决算两套报表的编制汇总工作,为各级领导制定财政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3、做好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20141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好新的会计制度,组织了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培训,保证了顺利衔接。
4、做好财政专户及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工作。自“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上线以来,全县财政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账都纳入了系统管理,实行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网上管理,落实了对账责任,切实加强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



5、努力做好县直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县领导的批示,在基本实现县直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使该项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根据年初制定的财政收入等各项工作计划,我股(中心)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下半年拟做好以下各项具体工作。
1、认真完成本职各项业务工作,积极配合各股室开展各项经常性工作,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积极调度资金,确保各项支出及时完成。要切实缓解财政资金调度紧张的局面,确保各项正常经费和保证机构运转资金的及时拨付,对项目建设资金做到按实施进度拨付,力实现月均支出进度序时化。
3、做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试编工作。按省财政厅要求,各县市区在原有的总决算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的基础上,今年开始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确保完整反映一级政府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
4、配合支出口股室定期对全县预算内外及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足、完善和规划预算计划的执行,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5、进一步加强学习财政新理论和新政策,深化对当前各项财政改革的理解和认识,做到与时俱进。同时要努力提高道德修养,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道德水平高的新型财政国库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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