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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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呈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增大趋势。不法分子往往采用乘人不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使用伪卡、换卡、骗卡、恶意透支等手段,侵占受害人的财产,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信用卡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着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受害人一般后知后觉,给犯罪侦查造成一定难度。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特点,结合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相关特点,就如何打击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策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直接对应的犯罪就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犯罪虽然都归属于诈骗犯罪的畴,但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无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警方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信用卡诈骗犯罪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而行骗者骗取钱财的手段花样百出,不少群众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据警方掌握的资料表明,骗子之所以屡屡得逞,主要是抓住了当事人贪小便宜、自我防意识不强等心理弱点。针对这些薄弱点,犯罪份子设下了迷惑人的陷阱,或者利用其心理防意识薄弱处,达到其诈骗的犯罪目的。本文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相关阐述,并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提出些许意见和看法。
一、 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
信用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196条除对恶意透.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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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均未限定主观特征。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见解仍认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也是一种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但是借用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3、犯罪客体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它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秩序和商户经营管理秩序。对于具体的信用卡犯罪来说,其侵犯客体的主次方面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并逃避侦查或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用卡诈骗罪规定的几个问题
1、刑法第196条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四种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将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细化,尽量做出具体规定。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则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这样规定大大加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但是却难免有疏忽,因为列举方式很难能够涵盖相关的全部危害行为,就导致有可能遗漏犯罪。刑法中规定了四种诈骗方式,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新型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若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之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作为一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信用卡诈骗发生在金融领域,利用特殊的手段作案,涉案金额大,不但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只以普通诈骗罪进行处罚,则不足以震慑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信用制度。所以就有必要对列举式的缺陷进行探讨:如果出现有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应该如何认定?这里所谓“变造的信用卡”,一般是指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基础上,通过涂改卡号、有效期等方法而非法改变其容的信用卡。从本质上讲,它属于假卡,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以进行诈骗活动,但它却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行为方式,这就凸显了列举式的缺陷。现行《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规定的几种行为方式,对于对象是汇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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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属单据、文件等,均存在伪造和变造两种情况,但是对信用卡,则仅限于伪造,而没有规定变造之情形。相应地,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也无“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规定。但实质上,变造信用卡以及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去诈骗均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存在的,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立法上的这种不协调现象无疑为处理这类行为设置了障碍。 [1]
2、信用卡犯罪的犯罪客体具有特殊性,需深入加以探讨。(1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明显有三个层次首先,表现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例如,用伪卡犯罪侵犯的主要是银行财产所有权。用盗窃所得的有效信用卡犯罪,在被窃信用卡尚未被列入止付时,侵犯的是持卡人财产所有权;当被窃卡已列入止付时,侵犯的是商户所有权。其次,表现为银行特定拥有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因为持卡人的资金,无论是存款资金还是信贷资金都在银行的管理控制之下,银行对此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部分处分权(授权管理,并且对资金的流失负有责任。再次,表现为国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财产所有权,由于犯罪的跨国性,信用卡诈骗犯罪侵犯的银行金融管理秩序和商户经营管理秩序也有国和国外之别。 (2侵害银行信用的客体问题。银行信用作为无形的非物化标的物,与有形的物化形态的人与物相对应,可以成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而银行信用是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基础和容,因此,侵犯银行信用的客体只能是银行金融管理秩序。这是信用卡犯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2]
3、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信用卡有个人卡和单位卡之分,而利用信用卡诈骗,尤其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自然人会实施,单位也会实施,这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当前,犯罪分子借助各类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在知识上、手段上更加趋于专业。在犯罪团伙部,犯罪成员间分工细密,各自具有良好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和反侦查的能力,且赃款流向极其隐蔽,这就给打击信用卡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就意味着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涉及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将大量增多,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的金额并非都是小数额的,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所涉及金额往往要大于自然人犯罪所涉及金额,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对于单位持卡人按照单位意志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依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能对具体负责人施以刑罚而对单位却不能实施罚金刑,这就导致了单位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而按照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及罪责相适应原则,对于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当处罚的不仅是个人,而且理应包括单位。所以,应该通过修订刑法的途径对信用卡犯罪的主体方面加以弥补,增设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3]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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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所以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信用卡透支是持卡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透支区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实际情况中,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4]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善意透支的。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刑法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3、伪造并使用信用卡的诈骗行为问题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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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概述
(信用卡诈骗的手段
1、伪造信用卡进行犯罪,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的行为。现今已经发现的制造伪卡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在“真卡”基础上进行的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是未经发卡银行进行凸印或写磁,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2 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3 使用盗码机等方式盗取他人信息资料进行伪卡的制造,从真卡上复制磁条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转移到假卡的磁条上的器材。4)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通过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诈骗,是犯罪分子的常用手段。[5]
2、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采取骗取、伪造授权方式超额透支,数额较大的;2)在银行销户后至止付令送达前,利用时间差使用已被注销的信用卡继续透支,数额较大的;3采取谎称信用卡遗失、被盗等手法,在银行止付令送达前,在短期连续限额取现、突击消费,以造成透支款系被人冒用假象,数额较大的;4采取逃避授权方式多次限额取现消费,或在出现限额透支后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且无清偿行为,或虽曾清偿但在部分清偿后仍继续透支,以致累计超额透支,逾期不还,数额较大的。
3、其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伪造假件、证明材料骗取信用卡。(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3)境外窃取资料,国雇人交易,实施信用卡诈骗。(4)利用短信、互联网进行诈骗。
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网上支付、截获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信用卡犯罪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犯罪环节复杂,给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成因,掌握信用卡诈骗的手段和特点,从而为侦查破案工作服务。[6]
(信用卡诈骗的成因
从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现状来看,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卡市场相对封闭,发卡银行之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种信用卡在卡号、.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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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磁条等方面的标准,目前尚未规和统一。 (2信用卡结算体制存在弊端: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者在ATM加装盗码设备窃取持卡人资料,制造假卡,ATM机上就可以盗取资金;由于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功能,这就导致有相当一部分信用卡就变成了“纯资金卡”,而相对应的发卡银行则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的“合法洗钱机构”,这严重影响了各银行的声誉,扰乱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3银行间的合作机制不够完善,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体制不完备,行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信用卡使用过程存在较大漏洞,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4信用卡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我国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的规定不够完善,在信用诈骗类型以及信用发犯罪主体等相关方面的规定欠妥,这就导致落实到刑罚的时候存在问题,因此也难以阻止此类犯罪的发生。[7]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
1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这一增长趋势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信用卡诈骗多为连续犯罪,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相当惊人。
2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信用卡犯罪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的特点。
3犯罪主体成分复杂犯罪主体的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而且还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具有涉外因素,由此可以看出,境外犯罪人员和国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呈增多的趋势,并且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也屡有发生。
4犯罪手段高科技化。信用卡诈骗正逐渐演变为有组织、有计划、境外勾结的高智能诈骗犯罪活动,以使用伪卡进行诈骗为例: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于200646日正式立案侦查、代号“KP”的国际信用卡诈骗专案揭开了犯罪嫌疑人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到制作、销售、使用伪卡等重重幕,是迄今为止国侦破的最为典型的国际信用卡诈骗案。以徐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先出资购买了用于伪造国际信用卡用的制卡机、打卡机、烫金机等一系列设备,接着,他们通过非法途径秘密窃取了境外持卡人的数据资料后,对信用卡进行加工伪造,犯罪集团积极通过中间人,联系了、、、等地的合作商户,先谈好分成后,共同进行国际信用卡刷卡消费套现、瓜分赃款。由此可见,信用卡诈骗犯罪已呈现了境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高科技化的趋势。
三、针对信用卡诈骗,在侦查破案中可以使用的一些对策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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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
1从犯罪的手段入手, 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分子伪造假卡的常用手段和方法,针对其特殊性,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信用卡诈骗案件作案手段具有相似性,分析犯罪分子采取的方式手段,在大围、打跨度同类型案件中串并案侦查。 2从信用卡使用的流程入手,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当于持卡人先消费后支付,侦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新的破案技术、新的破案手段,接受社会上不断出现的科技信息,结合犯罪分子诈骗手法,摸清犯罪行动规律,寻求侦破工作的侦查思路。
3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现代社会是科技的社会,侦查工作也应该充分和科技相结合,对信用卡的消费情况进行监控,必要情况下使用秘密力量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进行控制,及时准确的掌握可以地点和可疑人物的动向,以便侦破案件。
4结合行业人员进行侦查,发卡机构的协助是侦破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关键,所以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离不开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同时,在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日益科技化、有组织化的情形下,侦查人员更应该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有分工、有目的的侦破案件。
(针对信用卡诈骗的特点,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地方协作机制,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应当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还应当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间的协作。 2建立、完善信息基础建设,信息搜集工作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平时建立的大量的、完备的信息情报和资料,可以使案发后的侦破工作更为主动、及时,打击犯罪的效果更为突出。
3、建立、完善同境外、国外警方合作的办案机制,当前形势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涉外趋势日益增加,在办理涉外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时候,要积极开展同境外、国外警方联手办案工作,加强国际间警方的合作,加强信用卡组织之间的合作,加强信用卡发卡银行与警方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建立一个固定的机制和配备专门的人员,尽量避免出现彼此信息沟通上的空白,以致联系容衔接上的差异,造成延误战机等错误。目前,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之间,正在不断地进行技术上的配合和战略转移,并在不断调整犯罪区域和扩大犯罪规模。因此,在世界围加强合作与协助,是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必然趋势。
4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化、现代化建设,现在的社会是科技的社会,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因此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工作应当增大科技含量,注入现代化的支持,侦查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加强学习,掌握新技术、新手段,主动接受社会上不断出现的科技信息,这样才能促进刑侦工作的不断发展,也加大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侦破力度。将高.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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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引入侦查破案工作,不断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强警”之路,必将给案件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5银行方面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机制,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计算机联网、通讯、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在传递上有的“时间差”,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在信用卡诈骗日益猖獗的社会形势下,银行方面应该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机制,建立“身份核实—确认发卡—消费核实身份”以及“丢卡快速挂失”等一系列完善的工作和管理机制,当用户发现信用卡遗失时,要立即向信用卡发卡机构申请挂失,一般情况下,当用户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窃时可先用电报、或信函通知信用卡公司,然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领取报失证明,持报失证明到信用卡公司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信用卡公司在接到用户挂失通知后,应立即与各特约商户联系,通报该信用卡为无效卡,以避免损失,此外还要制定详尽的分级授权的原则和分级授权金额起点,坚持24小时授权制度,并实行严格的授权记录和交接班登记制度,确保每笔业务准确无误,把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工作落实到银行日常工作日程中。[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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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阳、徐继超, 《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张建、 陈邑岭,《关于增设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6 02 张克文,《信用卡诈骗犯罪定性研究》[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04 赵秉志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学版, 200403
[3] [4] [5]
[6]赵长青、曹世海,《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501
[7] [8]
李卫红,《论信用卡诈骗罪》[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504 薛殿杰、揭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与侦防对策》[J] ,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03期。

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trategies
Zhang Xing Abstract: In real life, credit card fraud crime cases were frequent, the trend of increasing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Often used by lawless elements are not prepared, fact or fiction of hiding thetruth, through the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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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Forged credit cards,For credit card,bogus cards, overdraft, and other malicious means, the occupation of the victim's proper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s of illegal possession.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iminal means diversity, mobility, concealment and strong, showing a wide, long lines of the trend, the main complex crime, the infiltration of foreign institutions, the joint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s committing crimes in collusion with the phenomenon has been enhanced, making Forged credit cards Technical updates fast, high-tech show and in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trend. Credit card fraud very great harm to society, a serious impact on security and stability and social harmony, and the victim general hindsight, to a certain extent, crime detection more difficult. In this paper, credit card fraud related characteristics, with cases foun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redit card fraud cases related characteristics, on how to combat and prevent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trategies for research. Key words: credit card fraud and credit card fraud; investigative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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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41ebb267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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