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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呈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增大趋势。不法分子往往采用乘人不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使用伪卡、换卡、骗卡、恶意透支等手段,侵占受害人的财产,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信用卡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着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受害人一般后知后觉,给犯罪侦查造成一定难度。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特点,结合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相关特点,就如何打击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策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直接对应的犯罪就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犯罪虽然都归属于诈骗犯罪的畴,但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无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警方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信用卡诈骗犯罪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而行骗者骗取钱财的手段花样百出,不少群众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据警方掌握的资料表明,骗子之所以屡屡得逞,主要是抓住了当事人贪小便宜、自我防意识不强等心理弱点。针对这些薄弱点,犯罪份子设下了迷惑人的陷阱,或者利用其心理防意识薄弱处,达到其诈骗的犯罪目的。本文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相关阐述,并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提出些许意见和看法。
一、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
信用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196条除对恶意透.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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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均未限定主观特征。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见解仍认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也是一种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但是借用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3、犯罪客体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它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秩序和商户经营管理秩序。对于具体的信用卡犯罪来说,其侵犯客体的主次方面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并逃避侦查或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条文用卡诈骗罪规定的几个问题
1、刑法第196条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四种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将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细化,尽量做出具体规定。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则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这样规定大大加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但是却难免有疏忽,因为列举方式很难能够涵盖相关的全部危害行为,就导致有可能遗漏犯罪。刑法中规定了四种诈骗方式,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新型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若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之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作为一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信用卡诈骗发生在金融领域,利用特殊的手段作案,涉案金额大,不但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只以普通诈骗罪进行处罚,则不足以震慑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信用制度。所以就有必要对列举式的缺陷进行探讨:如果出现有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应该如何认定?这里所谓“变造的信用卡”,一般是指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基础上,通过涂改卡号、有效期等方法而非法改变其容的信用卡。从本质上讲,它属于假卡,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以进行诈骗活动,但它却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行为方式,这就凸显了列举式的缺陷。现行《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规定的几种行为方式,对于对象是汇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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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属单据、文件等,均存在伪造和变造两种情况,但是对信用卡,则仅限于伪造,而没有规定变造之情形。相应地,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