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我校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同时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辅导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小组的整体部署,在学生工作部和各分院党总支的双重管理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作用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各分院辅导员的配备、调整、培养和管理,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管理辅导员的考核奖惩、津贴发放等工作;各分院党总支负责管理指导辅导员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 开展学风和班风建设,做好学生入学、军训、毕业离校等环节的工作,做好课堂、自习、集体活动等出勤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科技实践活动。
第八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特别是对存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重点疏导和防范。
第十条 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和研究,适时撰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查报告,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开展学生家庭联系工作,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制定学生家庭走访计划,了解学生家庭情况。
第十三条 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扩大工作领域,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四条 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学生的直接责任人,是重大和紧急事件报告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坐班制度,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
第十五条 开展班级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班集体建设,做好学生组织发展和各级学生干部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学生奖学金、评优、处分、助学贷款、请销假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材料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基本情况档案、贫困生档案、心理健康档案,准确把握学生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学籍异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
第十八条 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日志》;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班会;每周值班或值宿一次;每周检查两次学生宿舍;每周至少要听课四次,完成四个学时的听课任务。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由本分院党总支召集的辅导员周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为学生讲授《大学生活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程,未经党委和学生工作部允许辅导员不得讲授其它专业课程,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志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四章 选聘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校领导、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纪检委组成聘任考核小组,开展聘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文字综合、语言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具备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身心健康,具有作为教育者的良好气质和工作精力。
(五)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以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规定,突出其教育和教学兼顾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相关评审聘任程序按人事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的培养要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着重对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专业化、系统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选拔辅导员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由组织部、人事处、就业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协同考核完成,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每学年一次,原则上在12月份进行。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程序:
(一)辅导员述职:辅导员按照有关要求,对一学年的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向所在分院提交写实性述职。
(二)学生评议:学生工作部组织学生采取不记名方式对辅导员进行民主评议。
(三)学生工作部和各分院综合考核:学生工作部和各分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结合辅导员述职和学生评议结果,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后,报请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为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按辅导员人数的30%评定)、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学校设立辅导员专项奖励基金,每年按比例评选表彰优秀。
第三十四条 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令其调离学生工作队伍。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将令其调离学生工作干部队伍:
(一)未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上班累计7个工作日者;
(二)未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例会累计3次者;
(三)所带班级学生出现群体性事件者;
(四)未能及时反馈学生中发生的事故者;
(五)所带班级的学生失踪达7天,不知情、不上报者;
(六)在学生评优、入党等问题上营私舞弊者;
(七)带人情学生,产生不良影响者;
(八)所带班级出现较大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者;
(九)严重违背师德规范者;
(十)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学校经济财产遭受损失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关于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相关经费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工资标准按教师职务执行,实际收入要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第三十八条 根据考勤情况,按月发放辅导员津贴和100元通讯补助;辅导员的基本工作量原则上按照与学生比例1:200(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1:50;分团委书记为1:80)执行,超出的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1元予以补助,按月报发。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值班或值宿每次补助50元,按月报发。
第四十条 开展“辅导员标兵”、“优秀辅导员”评比活动,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分别按照全体辅导员10%、20%的比例评选,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2000元,两项评选不可兼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培训经费每年5万元;学生基本情况档案、贫困生档案、心理健康档案专用经费每年5万元;走访贫困生家庭经费每年10万元;突发事件和节假日加班补助每年10万元。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具有辅导员职务的人员,其他学生工作干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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