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发布时间:2020-04-09 21:3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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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作者:康笑茹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1

        摘要:近期高空坠物事件频繁发生,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对于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本文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从多角度进行了一些讨论,旨在探究这一问题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的答案和完善方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可能加害人

        2019613日,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后其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711日,深圳龙岗小区从六楼掉落一只宠物狗,砸中楼下一辆轿车,轿车的挡风玻璃受损,狗主人称狗是自己跳下来的,所幸无人员伤亡。201985日,北京朝阳某入住不到一年的小区3号楼南侧外墙大面积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多部车辆。接连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立法部门2018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仍然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其解释是此条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根据第87条的规定,让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平?可能的加害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中所涉及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抛掷物品,另一类是坠落的物品。从字面意思可知,抛掷物品显然是人为从建筑物上抛落的物件,有人的行为参与,

        “坠落的物品则是因人看管不当而下落的物体,立法也据此作了区分。第85条调整的是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案件,第87条调整的则是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从高空坠落的物体实际上很难判定是否是由于人力而坠落,比如一个高楼上掉落的花盆究竟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这几乎无法准确辨别,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而是在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中,是否能够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特别是第87规定的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指向不明,需要分析。比如,如果房屋属于全部出租状态,那么根据相关租赁合同,租客在租房期间属于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房屋属于半出租状态,那么业主和租客都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成为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再比如,如果高空坠物可确定从业主家中坠落,这种情况下因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不具有使用权,因此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从公共区域坠落,虽然物业公司不一定是公共区域的使用人,但其作为管理者应对高空坠物负责。因此,对于深圳玻璃窗坠落致男童庄某死亡案件中,就需要具体分析由哪些主体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64657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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