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04 05:01: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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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贷”案例分析



案例四:投资人要求“拍拍贷”连带还款

拍拍贷网站是由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据介绍,截至2004年,该网站已拥有超过600万用户。

三年前,唐先生看到了拍拍贷网站上有一条10万元的借款需求,年利率20%,感觉收益不错的他于是投标出借8000元。

按照借贷协议规定,8000元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分12期付清,每期还款额本息共计741.07元,每个月1日前付清当月借款。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借款人李小姐只归还了前两期债务共计1482.14元,剩下十期借款未及时归还。唐先生将李小姐和拍拍贷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唐诉称,李小姐经营的宾馆未进行2012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但拍拍贷公司没有尽到审核职责,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因而其向法庭主张李小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拍拍贷”辩称已履行必要手续

此案开庭时,李未到庭应诉,拍拍贷公司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关于信息审核,拍拍贷公司表示,会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同时出于对出借人权益的考虑,该公司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该公司的义务,其与原告唐先生签订的合同上也未注明拍拍贷公司具有审核义务。

   关于还款责任,拍拍贷公司指出,其与借贷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均说明该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也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向其主张归还借款。

   此外,拍拍贷公司认为,这笔10万元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的借款只是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风险比较大。该公司只是提供了借款机

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对P2P 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以下认定:

1、P2P 网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网签的《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网上借款协议》等电子文件合法有效;

3、拍拍贷公司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人地位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

4、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1、关于P2P 网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无异议。注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2、电子证据合法有效,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关键是如何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获得法院认定没有一个标准。在本案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对网签《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网上借款协议》均予以认可,所以法院对此予以确 认。但在原告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作此认定还是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拍拍贷很容易可以修改上述电子文件的内容。所以说,P2P 平台上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在本案中仍然没有解决,希望法院尽快形成统一的标准。3、认定拍拍贷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地位没有问题,但在判决中没有明确拍拍贷作为平台是否具有用户信息审核义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居间人提供的机会是虚假的,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显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推出,P2P 平台显然具有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拍拍贷公司辩称原告与拍拍贷合同没有约定审核义务,拍拍贷公司无需因此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拍拍贷的辩解很难站得住脚。 4、对于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来看,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一无所知,这样的合同明显难以成立。依据合同法,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次,拍拍贷公司属于居 间方并未获得出借人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且从本案来看实际也不是这种情况。再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借款人情况也是P2P平台的法律义务。从公平角度来看,出借人不了解借款人信息就无从评估相关风险,法院“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的认定明显牵强。其实,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此规定很明确:“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现有P2P 平台隐瞒借款人信息的做法实际存在 很大的法律风险。综上我们认为,审核和告知义务是 P2P 平台的法定义务,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 除的约定无效。希望本案二审判决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 号 原告唐骏。 被告李玉玲。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唐骏诉被告李玉玲、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 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4 年 4 月2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骏、被告拍拍贷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 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骏诉称,拍拍贷网站()是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过平台发布“XX 优 质商家信用贷潍坊XXXXXX 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0,000 元(人民币,下同), 年利率20%,期限12 个月的网上借款需求。原告通过网上投标向被告李玉玲出 借8,000 元钱款。被告李玉玲的总的100,000 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 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 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账户。 截至2014 年2 月28 日,被告李玉玲已归还分别于2013 年2 月1 日、2013 年 3 月1 日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482.14 元,剩余本金6,774.39 元、利息636.31 元至今未归还。因被告李玉玲经营的宾馆未进行 2012 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 2012 年12 月31 日终止经营,被告拍拍贷公司未尽职审核,且在出借投标时不 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

现原告起诉,要求:

1、被告李玉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774.39 元、利息 636.31 元、逾期 利息 2,595.90 元(以每期应还款为本金自每期应还款日计算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共计10,006.60 元; 

2、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拍拍贷公司辩称,1、关于借款事实,原告陈述的其与被告李玉玲之间的借款协议属实,被告李玉玲确实是仅归还了两期本息到被告拍拍贷公司处,被告拍拍贷公司已按照出借人的借款比例分配还款。2、关于审核信息,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审核是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原告与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合同上没有注明被告拍拍贷公司有审核义务,但是被告拍拍贷公司为了出借人考虑,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被告拍拍贷公司的义务。3、关于还款责任。被告拍拍贷在协议中均提到对借贷双方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确实向被告拍拍贷公司反映了被告李玉玲归还了两期还款后再无归还的情况,被告拍拍贷公司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向任何人主张归还借款,被告拍拍贷公司是为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机会。此外,被告李玉玲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都是出借了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所以风险也较大。被告拍拍贷公司作为平台的提供方,并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承担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提供服务中,也没有过错,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唐骏与被告拍拍贷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的具体操作细节确认如下: 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在平台上填写信息、发布借款需求,出借人即原告在平台上 进行出借操作,如填写出借金额等,形成出借意向。原告在平台上借出 8,000 元时,只知道有借款需求,并不知晓实际借款人姓名为李玉玲。被告李玉玲的总 的100,000 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被告李玉玲 提供的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 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账户。被告李玉玲向原告还款 后,由被告拍拍贷公司将还款划到原告在平台上的个人账户内,之后原告还可以 向被告拍拍贷公司申请将钱款划到原告的银行账户内。被告拍拍贷公司作为平台 提供方,按照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1a95d2bc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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