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31 15:27: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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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与最长学籍年限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和视唱练耳两个专业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指挥方向]、雕塑专业学制为5年)。专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弹性学制年限为37年;专科各专业弹性学制年限为25年。

(一)学生一学年内无特殊原因,专业(方向)主科课程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专业基础课三门及三门以上不合格,或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累计六门及六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给予留级处理。因个人原因申请留级,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也可作留级处理。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三周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上报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留级学生,由学校发布留级处理决定,由院系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二)学生学有余力,超前选修有关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八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6年(学制为5年的专业不超过7年),在6年内(或7年)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条 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在5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该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发展需要自行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和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

第十三条 免听 对部份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允许免听所选课程:

(1)学生要求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并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免听。

(二)免听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免修 按照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安排,对已修课程平均成绩优秀的学生,部份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凡申请免修者,一律要进行选课,并参加该学期相关课程的考核。

(二)学生对某课程已学过,并有相应的学习成绩证明,经过考核,可申请免修。

1.免修申请报告先交该课授课教师审查,教师经考核签字认可后,再转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认可该生免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按学生的成绩证明计算、登记。此类免修申请,在学生毕业前任何时候均可办理。2.学生对某课程认为已达到结业水平,可直接向教务处呈交免修申请。教务处在该课结业考试时组织该生参加结业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认可该生免修该课,并按学生考试成绩计算,登记成绩及学分。此类免修申请,应于该课结业考试两周前呈交。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类课程(如合奏、合唱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未申请免听或免修,或申请免听或免修未被批准的学生,不得旷课。

第十六条 辅修 主科专业成绩较好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所选课程为其它专业的主科,其所选的课程(某专业或某专业方向)称为辅修专业。拟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一学年结束之前向所在院系及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根据学生本人条件进行审定,接收院系还必须对该生进行专业考核。两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方能进行辅修专业的学习,辅修专业所有必修课程结业考试合格,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考核合格,成绩小于60分为考核不合格。班级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结合计算。其具体比例由各教研室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四川音乐学院班级课考试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课程结束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个别课以教师实际评分为最终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原则上根据学生平时上课、作业、测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成绩小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照学院及各教学部门的相关规定确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补考、重修的相关规定参照《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课程补考及重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院及教学部门安排的一切活动,授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均须严格考勤。考勤管理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四川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艺术)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和社会(艺术)实践档案。参加创新创业、社会(艺术)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和《四川音乐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它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如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转入院系进行专业考核,最后由教务处公示并发文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限制性情形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实行备案制,并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学校认为某原因某学生必须休学,该学生也应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履行休学手续后,学校可延长该生学习年限两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一)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随其休学时间不同,降到相应年级学习;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以学习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理或予以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在学期开学时应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等,视其情况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实施,原学校制定的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音乐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51dd1b87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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