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发布时间:2014-10-12 13:59: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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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

第一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1223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

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八月一日

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节日,有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

注:1951813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第二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政务院发布,1999918国务院修改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11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1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1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9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跟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11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51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三天(101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13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个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1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c8b5a72cc58bd63086bd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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