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件)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21:1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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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创业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学校统一安排的课内实践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两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六人以上合作,主持为6,其余参与人总计6并平均计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六条 一次取得5个学分以上的,绩点记4.53-4.9学分的,绩点记3.52.9学分以下的,绩点记2.0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实践学分和创业学分四部分构成(认定标准见附件1)。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学术论著或研究成果获奖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创业学分是指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创业实践等创业活动,在校级及其以上创业竞赛受到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八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具体如下:

(一)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国家级科研项目参与者,分别计1075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以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二)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类型不同计2-10学分;主研(前4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三)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7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计5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计3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计1学分;各级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0.5-3学分。文章(通讯报道、小说、诗歌等)被校级刊物采用,每篇计0.2学分,被学院或学生社团刊物采用,每篇计0.1学分,一学年最高累计0.5学分。

(四)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8学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3210.5学分。

(五)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642学分。

第九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具体如下:

(一)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6542学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4321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210.50.2学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科技创新竞赛,成功提交作品并经评审专家组认可者,每次计0.1学分。

(二)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6名者分别计654321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0.5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6名者分别计43210.50.2学分,参加比赛计0.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3名者,分别计 10.50.2学分,获4-6名者各计0.1学分;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动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所获名次对应的学分基础上分别加4210.5学分。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每次计0.05学分。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5学分(参加全国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前3名者除外),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

(三)技能考核。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计1学分,六级考试成绩420分及以上计1.5学分,大学英语四级口语测试合格计1分,大学英语六级口语测试合格计1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计1学分,通过八级考试计1.5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计1学分,获二级以上证书计1.5学分;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等,按获高级资格证书、中级资格证书、初级资格证书,分别计642学分。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

第十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具体如下:

(一)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21学分;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经指导教师认可,每篇计0.5学分。

(二)社团活动。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和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三)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753学分,其余参与者计2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5321学分,其余参与者计0.5学分;在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者,经审查合格,可计2-4学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名学生分别计642学分,获省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名学生分别计210.5学分。参加学校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竞赛等获特、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名学生分别计10.70.50.3学分。如有需要,可按每人分值和参赛人数合计团体总分,由主持人确定分配比例。

(四)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2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0.5学分。参加各类学术讲座(第一课堂已算课程学分除外),每参加一次学术讲座计0.1学分。

(五)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获省级及以上表彰个人计1学分;获校级表彰个人计0.5学分;服务时间累计4小时计0.1学分,一年累计最高1学分,该项最高累计2学分。

(六)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具体如下:

(一)创业培训。参加校级创业竞赛培训及比赛,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职业)技能类培训活动等,按16学时计1学分换算;参加校、院组织创业沙龙等创业活动,每次活动按2学时计算;参加创业训练营等单一主题的创业类培训项目,获得结业证书,计2学分;参加SYB等创业就业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计2学分。

(二)创业实践。依法注册公司,根据公司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为3-5人、6-10人及11人及以上的,公司法人分别计4610学分,若公司注册满6个月,则负责人另加2分,团队成员另加0.5分;在学院开办有工作室的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每人计1学分;入驻学校创业园等,团队核心成员每人计2学分;取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入驻校外创业园区等,团队核心成员每人计2学分。具体认定细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制定。

(三)创业竞赛。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大学生(青年)创业大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参赛队,每名学生分别计10753学分;获省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参赛队,每名学生分别计5321学分;获校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名学生分别计0.50.20.1学分。

第十二条 实际竞赛奖项中设有特等奖的,若奖励设置的总等级少于等于本办法,则从高到低对应;总等级多于本办法的,则特等奖按本办法中相应竞赛的一等奖(最高奖)加2分奖励。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登记管理等工作。每学期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认定部门认定后交所在学院,参加各类活动需提交报告和总结。

第十四条 议,经学院领导审批,由学生所在院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经学院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

第十五条 分、技能学分、实践学分或创业学分)。在成绩登记表上,明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科研学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广东海洋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界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理。()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均可以替代通识教育拓展课程学分,其中科研学分可以替代学科专业拓展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学分。6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在国际、国内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替代该专业学科专业拓展课程学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学分。6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校教务〔〕号)同时废止。200748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

2.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020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12f65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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