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3-02-24 04:32: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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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长期以来,每当本人从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中得知一些关于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案例之后,总是感到义愤填膺,心情久久难以平复。有的未成年人从小就得不到应有的受教育权利,身心健康得不到应有的呵护;有的未成年人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有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常年以乞讨为生,衣食无着;有的未成年人则常年被他人控制,成为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200761日起,国家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仍然存在不少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事情。究其原因,是少数公民法制意识薄弱、肆意损害未成年人尊严和权益造成的;此外某些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助长了这种欺凌弱势群体的嚣张气焰。
由于长时间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本人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有了这样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特别强调并且执行以下的三个相关条款,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具体落实并且严格监督这三个条款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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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三个条款,明确指出了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工作人员和单位需要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对于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而言,是执行得特别到位的:我园每一位小朋友的人格尊严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从未发生过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事件;园方制定了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预案,小朋友都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第六十三条,我园从未发生过侵害幼儿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没有任何人员受到过这种原因所造成的处分。
当然,工作中也难免存在某些“可争议之处”例如,针对少数特别调皮捣蛋的小朋友,我们并不是采取百分之百迁就的态度,而是在可能的范围之内,在确保其安全和健康的基础之上,拒绝其无理要求,制止其不良行为;并且尽可能耐心而全面地引导其走上健康的成长之路。
未成年人是初升的太阳,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是蹒跚学步的小萝莉;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得到保护和引导。
我们每一个成年人,都经历过未成年人的生活,都深深地感受过受保护的温暖,也不同程度地感受过受歧视的痛楚。因此,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教师,都具有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神圣职责。这种职责既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3c0a45f7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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