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docx

发布时间:2019-08-05 12:09: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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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1〕20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达330.4万,当年参续保率达80% ,当年参续保率=(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当年续保缴费人数+当年领取待遇人数)÷目标任务数(含当年领取待遇人数)×100%,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l0个档次,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根据实际,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2)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各县(区)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区)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二)强化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各县(区)要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加强基础平台建设,规范整理业务档案,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注重调整充实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和落实规范的操作规程,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个人账户做实。加强领取待遇人员资格核查比对工作,防止重复领取、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科学合理的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配合推进。各县(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在总结借鉴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提高参(续)保意识。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建立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3c5a7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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