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苏丹青,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宁海县桃源街道华庭家园4幢101室。电话:135********
被告:徐胜钱,男,1963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宁海县桃源街道窑山路42弄11号。联系电话:158********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28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徐胜钱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印。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予以搪塞,分文未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迟迟不予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谨请依法受理,支持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苏丹青
2011年8月31日
证据目录
一、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二、借条复印件
证明:证明 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由被告徐胜钱提供担保的事实。
提交人:苏丹青
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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