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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22:34: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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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11日执行版119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07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11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11日执行版2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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