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6 04:27: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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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 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全日制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入学与注册 \\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 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 形式向教务处请假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思 想品德、高考成绩、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 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离校治疗的学生,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后未办暂缓 注册或请假手续的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 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取 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和各院(系)共同完成。各院 (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学生的报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进行汇总, 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各院(系)要认真 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学校统 一研究处理。

// 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 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成绩以学期末笔试成绩为主, 若要参考平时成绩须在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报教务处备案。考查一般由各院 (系)自行组织。成绩应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的结果。考核成绩 作为学生取得学分和授予学位的依据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我校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制主要内容包括学时学 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 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奖惩和学士学 位授予的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 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绩点由所修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的乘积构成。质量

绩点分为5级:

90分以上

(优秀)

质量绩点为4

80- 89

(良好)

质量绩点为3

70- 79

(中等)

质量绩点为2

60- 69

(及格)

质量绩点为1

60分以下

(不及格)

质量绩点为0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 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所获的总学分 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对部分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 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随所在班级一起 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对于有一次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 生,不准再申请其它课程免修。免修手续在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公共体育 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 要参加课程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院(系)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学生 重修课程登记表》,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 课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 行,不得另外组织考试。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 ** ”和“重** ”方 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质量绩点均按 1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 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学院 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不及格 者,必须重修。若缓考理由有假,一经查实,则以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 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与重修。学生缺课 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学生违 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 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 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查不及格者可限期再参加一次考查。对于一些 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的学生,持医院证明,经学校 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体育 保健班学习。这部分学生体育课的考核应根据学生个人身体状况,由体育 学院确定考查方式。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其转学、转专业:

1 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 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 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 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 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 和转入学院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者;

3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 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 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 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 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在招生时所学专业与欲转入转业不属同一科类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6 应予退学的;

7 无正当理由的;

&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学生,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 转专业的,只能转入其它专业专科层次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 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属于有特殊才能并已取得一定学业成果申请转专业者,第一学期末, 各接收专业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专业发展潜力,将拟接收的名额和条件以 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汇总后公布全校。学生自愿报名,学生所 在院系批准,教务处组织考试考核,学校择优审批。

2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 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 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 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 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 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证明、 转出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思想品德鉴定书。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 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 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 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4 学生在校期间,转变主修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 取后,不得转换专业。

\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 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 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 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和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 它学校。并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 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 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者;

3 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本人申请退学者;

6、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1/3者;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三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 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本人,同时 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 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者 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 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 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 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 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离校两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 作毕业设计或论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 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结业 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查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大同大学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 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 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c90ce815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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