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23-02-23 17:30: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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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工程机械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应对?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因专攻工程机械和融资租赁业务,办理和经历了很多此类融资租赁纠纷,发现以下三种纠纷较为常见,希望引起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视,并在实操中进行改进。
诉讼与拖车并举的诉权确定
行情低迷导致承租人逾期的情况很普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本这类案件很简单,但是由于承租人的偿付能力有限,为了确保执行效果,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采取拖车措施。如此一来,原本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可能主张承租人支付下欠租金,但是融资车辆已经被拖回,有的甚至被变卖,这实际上已经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客观履行不能而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再坚持原来的诉请不进行变更,就会发生双重获益的嫌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例,就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及时在一审中变更诉请,笔者代理承租人成功再审撤销原来全额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判决并驳回其全部诉请。
融资租赁公司在同时采取起诉客户和拖回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环节:
1、在诉讼方案设计时,明确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如果是前者,那么拖车就应该慎重,即使拖回车辆也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知客户,不要随意处置,更不应该采取躲猫猫的方式不告知拖车事实,拖车的目的在于催促客户履约收回下欠租金及损失;如果是后者就应该明确告知客户,同时对可主张的损失进行评估,明确提出诉请。
2、仔细研究融资物租赁期间届满后的归属,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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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如果属于承租人所有,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的损失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这就需要对收回租赁物的残值进行评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需要第三方评估确认;如果属于出租人所有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的损失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费用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2 / 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a7539a6b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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