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12 06:52: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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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十七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卫疾控发[2008]5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院、系领导、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本着以“育人”为重点,“教学” 和“咨询”为主线的工作方针,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知识、方法和技巧,为学生在学业、情感、人际交往、择业和适应等方面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建立院、系、班级、宿舍四级危机预防及干预体系。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讲授、讲座、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是学院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职能机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提供心理辅导及咨询为手段,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心理健康讲座,围绕提高心理素质和维护心理健康这一主题,针对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从心理素质及其培养、认识自我与完善自我、有效的情绪调节与管理、挫折应对与意志力培养、学习心理与创造思维、沟通与人际关系、性心理及健康发展、恋爱心理与爱的能力培养、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的适应与发展、成功心理、培养与塑造良好的个性、心理健康与心理问题预防等十几个主题,展开课堂讲授、专题讲座,并配以适当的心理训练,为学生解决有关问题提供基本的知识基础和方法支持。

2、建立危机与预防干预体系

该体系由学院、系、班级、宿舍构成,通过本体系中各级负责人员,应用不同方法,对学院在校学生心理问题由下至上的监察,以及全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来达到预防学生重大心理问题发生的目的,确保对有危机的学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并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心理学知识培训。

3、心理普查

每年对入校新生以及二、三年级学生心理普查工作,做到对可能有心理问题同学的早期发现与早期干预,并对他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做到及时联系、干预、追踪。

4、个案心理咨询

有咨询需要的同学可通过电话预约或直接到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中心预约,由工作人员安排咨询时间,届时接受每次为时一小时左右的心理咨询服务,咨询结束后,由咨询人员负责整理咨询纪录并归档,定期展开重点案例研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5、团体心理辅导

定期把具有相似心理问题的同学集中起来,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工作。让成员通过团体内交流、互助、共同体验等形式,学习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提高适应能力。

6、宣传

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定期在宣传栏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7、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与阳光同行”大学生心理健康周(月)活动

五月二十五日是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日,届时我中心将举办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与阳光通行”大学生心理健康周(月)活动。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集中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8、心理测评服务

心理测评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使同学们能够客观地认识自我,了解自我,对于心理测评的结果由专业咨询人员予以解释。

9、大学生“成长之家”活动

大学生“成长之家”是学生以心理健康为主题的学生社团,目的在于培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心理学基础的学生骨干,在学生中起到一定的朋辈辅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当发挥其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当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和联系,各系、各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四)危机干预。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二是恢复心理平衡。

第十五条 业务范畴有:

(一)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七)学术讲座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学院内的广播、影视、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面向本院学生的心理咨询活动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章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有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

(一)由学院聘用产生;

(二)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三)负责中心重大事件的统筹安排;

(四)负责计划、分配、督促、检查、 总结中心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兼职人员由学院聘用。

录用心理咨询兼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院教师、专职辅导员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启动危机预防及干预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专业领导及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咨询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聘任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应算教学工作量,有关单位应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四级危机预防干预体系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应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并向学院申请经费支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应积极向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寻求各系、各部门对此工作的积极配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以根据本章程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二○○九年五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df8c62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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