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2-12-03 21:55: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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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 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 专科(高职) 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 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 受学校的依法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 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 的期限为 12 个月。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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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 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一节 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 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 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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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41a47794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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