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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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 2016〕27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 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 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 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 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 主席、副主席 , 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 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 , 坚持民主集中制 , 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 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 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 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 , 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 , 按会员人数确定 : 不足 25人,设委员 3至 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 1人;
25人至 200人,设委员 3 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 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 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 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 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 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 ,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可以设常务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由 9至 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 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 热爱 工会工作 , 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 (先进工作者 ) 、一线职工 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 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 ,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 , 一般以工会 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 工会小组的意见 ,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 ,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