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儿) | ||||||||
个人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50元/人·年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 | 住院医疗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医院 | 二级 | 三级 | 市外转诊 | |
缴费时间 | 出生60天内持入户手续办理 | 报销比例 | 92% | 85% | 75% | 50% | 按市内同 | |
缴费地点 | 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 起付标准 | 100元 | 200元 | 500元 | 1000元 | ||
保险 | 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 年度最高 | 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 | 支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 ||||||
起付标准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普通门诊 | 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 |||||
支付标准 |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 |||||||
年度最高 | 40万元 | |||||||
结算方式 | 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 |||||||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童) | ||||||||
个人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50元/人·年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 | 住院医疗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医院 | 二级 | 三级 | 市外转诊 | |
缴费时间 | 当年9月1日—12月20日 | 报销比例 | 92% | 85% | 75% | 50% | 按市内同 | |
缴费地点 | 学校、托幼机构、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 起付标准 | 100元 | 200元 | 500元 | 1000元 | ||
保险 | 次年1月1日—12月31日 | 年度最高 | 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 | 支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 ||||||
起付标准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普通门诊 | 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 |||||
支付标准 |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 |||||||
年度最高 | 40万元 | |||||||
结算方式 | 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aa7b8d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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