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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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增强公安机关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安民警执法能力,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案释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充分阐明有关法律依据。

(规范。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及时。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开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以案释法工作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协助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应当结合办案进程,通过在法律文书中说理、口头解释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推动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
(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的;
(可能引发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
(具有典型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增强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的;
(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开展以案释法的。

第七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橱窗、板报、报刊、公报、广播、电视、发布会以及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新媒体进行。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办案部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释法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释法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释法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并报公安部。

对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按照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日常案件点评、执法警示教育、模拟法庭庭审、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指导性案例等方式,重点就下列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释法:

(执法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
(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乱作为,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权的;
(因执法问题引发负面舆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因违法行使职权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其他具有普遍指导、参考作用的。




公安机关内部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经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导性案例应当案件事实清楚,点评准确、简洁、到位。对优秀典型案例,应当总结经验做法,提炼操作指引。对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例,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正确办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出发,不断提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努力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扎实推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深入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对办案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的情形,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释法说理。同时认真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三是要确保工作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好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和检察宣传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下级院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促进本地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是要积极探索实践。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检察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及时性原则。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六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七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其进行释法。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检察官访谈、检察官专栏等以案释法;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检察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充分应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促进以案释法;
(结合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检察机关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排,分别研究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案件承办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检察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

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要求,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收集、研究和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还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激励机制,对于在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发表与检察官职业道德不符的言论,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
(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6085485c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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