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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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文件
南师泰院学〔201727

关于印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管
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已2017419日经院务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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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9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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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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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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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院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院将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社团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社团联合会,经学院团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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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各寝室成员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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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具体办法参照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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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具体办法和学生申诉的办法按照《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条款按《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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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5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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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d517bc69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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