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等转发民政部、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9-03-15 03:27: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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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等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民发[2008]18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民发〔2008〕184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的事实收养问题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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