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发布时间:2023-08-24 00:24: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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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XX11月,a汽车交易公司与b出租车公司签订《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汽车若干辆,a公司所出售的汽车价值(按同类型汽车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计算500万元,b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5.3‰向a公司支付利息合计35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全部本息分224期支付。截止XX9月,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超过合同全部价款的20%。经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主要争议? 诉讼双方主要争议是:本案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如果利息约定有效,在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时,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b公司认为,a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b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融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国家对金融业务的特许经营,因而无效,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即使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但如果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b公司也不应该承担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a公司认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且利息也是分期付款买卖的通行做法,b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如果b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就能够收取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a公司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是a公司在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对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a公司不应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损失,因此b公司理应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本文解析? 一、有关利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ab公司在《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原因在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于一次性付款的现款买卖,前者的特殊性决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而决定了合同价款的特殊性。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分数次向卖方支付价款,即买方没有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义务,而是对付款时间享有期限利益;与此对应,虽然卖方在买方支付第一批价款时就已经向买方交付货物,但卖方不能一次性收回全部价款,价款分批收回,它要承担价款全部收回前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买方不及时足额付款的商业和道德风险。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既是买方为取得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而应向卖方支付的对价,也是卖方因承担风险和贷款利息而应获得的收益,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有单纯的合同价款,但该价款高于同种产品在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价格,如一次性现款买卖的通常价格为10万元,分期付款方式下的价款可能是10.5万元,该高于的部分0.5万元就是卖方以分期付款方式交易时多获取的利益;另一种情形下的合同价款包括两部分,即相当于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如上例中所说的10万元,以及以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形式表现出的卖方多获取的利益,即上例中多出的0.5万元。如果说从契约神圣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对前一种情形交易的卖方多获取的利益0.5万元予以肯定并保护的话,后一种情形下的0.5万元只不过换了个名称和形式,实质与前者并无区别,当然也应该予以肯定和保护。如果卖方在分期付款方式下获得的价款并不多于现款方式下的价款,或者是多获取的价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将不会有卖方愿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其结果不仅是不利于市场繁荣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a3bc7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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