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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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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xx
政办
〔
2016
〕
88
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xx
政办
〔
2017
〕
1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
2019
〕
18
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
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
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
xx
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
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
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
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
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
统。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
xx
省建筑劳务实名
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
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
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
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
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
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建立
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
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拨付工程款,
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督促、检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
合同内约定。对未按约定实施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督促整改。
未整改的,涉及实名制管理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报告;涉
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分
包单位管理,
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
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雇佣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专
(兼)职劳务员,做好建筑工人信息的登记、核实与录入;对实
名制相关数据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
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做好实
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
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
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
1
年以上
(含
1
年)
无数据更新
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
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
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
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记录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
息。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建市〔
2019
〕
18
号规定,通过门禁系
统或手机
APP
考勤程序,采用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
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总承包企业可自行选
择身份采集、实名制考勤设备或手机
APP
考勤程序等实名制管理
所需的软硬件,对项目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按建市〔
2019
〕
18
号规定,列入安全文
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取费标准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公布。
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录入工程建
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
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相关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至
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考勤
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属地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
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六条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
项目所在地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同一企业在一个设
区市可设立一个工资专户,在工资专户下按项目分账簿进行资金
管理。
人工费总额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
工费用数额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
20%
,
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
17%
,
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
降低。
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专户按月
足额向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直接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
放明细推送至省实名制平台。
第十八条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对专户资金负日常监管责任,收到工
资表及相应支付凭证等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发
放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系统开发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
措施,确保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公开实
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配合主管部门、企业做好实名制
系统对接服务工作,不得设置壁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
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
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
开”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并
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调查处理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
举报事项。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
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
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标
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
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总
承包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工资
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
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存在工资拖欠的,
可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
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总承包
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指定、强制使用产品服务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不得在
xx
省销售与实名制
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对违规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一经核实,将予以曝光,并
限制其在
xx
省开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64625fea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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