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7-10 02:00: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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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篇一:人事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或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3: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篇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文号:浙人薪[20xx]216号

  发布日期:20xx-9-30

  执行日期:20xx-9-30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

  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受刑罚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一般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同时降低三档受刑罚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受刑罚前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对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关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可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上述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在教养或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并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工龄。在此以前的工龄计算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法院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确认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定,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者,可恢复其原工资待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篇三: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以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

  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

  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1999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

  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

  [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

  [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f467d4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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