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

发布时间:2023-11-25 07:25: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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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自治区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设立的支持开展农村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
现有住房不抗震和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自愿申请建房,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户。
同时,以下人员也应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一是建房户申请建房具有农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财政供养的教师、乡镇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没有享受过1 / 5
保障性住房的;三是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比较贫困,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国家补贴,转为非农户籍的。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用于中央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配套补助和对自治区其他一般建房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 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自治区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建房任务,一般建房户建房任务以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分配。
(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日内下达各地(州、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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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932e5c1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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