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发布时间:2017-08-18 15:10: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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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绩效工资;

(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

(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a987e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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