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0-09-28 20:04: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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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医疗管理办法(修稿)意见的通知

各院、系、处级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医疗管理办法(修稿)》发给你们,请你们以座谈、讨论、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510日前送校医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请校第七届教代会讨论。

院长办公室

201042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医疗管理办法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开支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离退休(含内退)人员。

第二条 学校对口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结核医院(结核病)、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一医院(皮肤)、市三医院(烧伤)、梨园医院及个人就近选定一所社区医院(医疗服务中心)。

第三条 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就诊:校内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本及医疗证就诊,没有医疗证的按自费处理。病历或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弄虚作假, 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其医药费按自费处理,并收回病历,停止当事人享受医疗待遇一年。

二、转诊:因检查和治疗需要到对口医院就诊的,应由转诊医师详细填写转诊单,转诊单应注明转往的医院科室和诊疗项目。

三、急诊:凡在市内因急性病不能到指定医院就诊的,寒暑假期间发生疾病时,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报告登记,事后凭盖有医院“急诊”章的病历、双处方和收据核审,费用按50%报销。不履行报告登记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四、转院:因病情特殊,确需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外省医院接收治疗后,一周内到校医院审核备案。

五、异地就诊: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异地居住,由本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出具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老干处及校医院备案,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费用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六、出差就诊:因公出差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凭部门出差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正常程序报销。

七、药量:病人不得点药、要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物,一般疾病为三天药量,慢性病限七天药量或一个独立小包装,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天药量。

第四条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及标准

学校建立教职工(含退休)个人医疗账户。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第一阶段)和超定额(第二阶段)按比例报销的分段式管理办法。离休人员不设个人医疗帐户,但应建立医疗费用台帐。

一、门诊:

定额:在职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报销段的确定方法。根据年龄分档计入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1、门诊报销定额费用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

年龄39岁以下,每年1500元;

年龄40—49岁,每年2000元;

年龄50—59岁,每年3000元;

年龄60岁以上,每年4000

高职高干:每年5000元。

退休人员:

年龄64以下,每年5000元;

年龄65—69岁,每年6000元;

年龄70以上,每年7000元。

2、定额部分报销比例:(第一阶段)

校医院

门诊

对口医院

门诊

非对口

医院

在职职工

90%

80%

自付50%

退休职工

95%

85%

离休职工

全额报销

超定额部分报销比例:(第二阶段)

校医院门诊

对口医院门诊

非对口

医院

在职职工

70%

60%

40%

退休职工

80%

70%

离休职工

全额报销

门诊限额: 全年门诊医疗报销费用: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职高干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7000元。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院:教职工因病住院应在指定的对口医院就医。

1、报销比例:

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在职职工按80%、退休职工按85%报销;

累计住院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按75%、退休职工按80%报销。经校领导审批后,校医院审核报销。

2、实行医疗费垫付制度:

教职工住院需由个人垫付,本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借支金额在2000元内可向校医院及财务处借支,超过2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借支金额 20000元封顶

三、医疗费报销及管理

1、肿瘤疾病和精神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他疾病一样,按规定审核报销。

2、老红军、离休干部享受免费医疗。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以及因公(含见义勇为者)负伤、致残、经司法、劳动人事等机关(部门)认定后,伤残部位已经就诊和复发就诊,享受免费医疗。

3、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就医费用按50%报销,每年度限额报销费用为300元(单、双职工同)。

4、建建卡:教职工个人医疗户由校医院建建卡,并负责管理。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数字,计算出每个教职工当年度的医疗定额报销费用,填制“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核定表”一式两份,分别送财务处和校医院作为建的依据。

5、结余处理:个人医疗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当年如有结余,可以转入下年累积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用。

6户注销与恢复:教职工调出、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由单位除名后,个人医疗户资金将注销,并全额纳入学校医疗费管理。留职停薪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如果复职,必须申请恢复医疗关系,重新建立个人医疗户。

7、奖励:教职工在当年度没有报销医疗费用的,按门诊定额标准10%给予奖励,并将当年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8、检查的批准与报销:门诊及住院期间,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80元,需由本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作腹腔镜、X-刀、γ-刀治疗、射频治疗、高压氧舱治疗、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器官、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一律报销60%。

凡一个月内对同一个部位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做二次以上检查的,只能核报一次检查的费用。凡对一个部位(器官)同时使用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种设备的检查费用。

9、医用材料类:治疗费及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材料费按50%报销。

10、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就诊人员住院床位费按照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鄂公医办[2007]3号文件精神和武汉市最近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非报销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伙食费(营养餐和药膳)、洗理费、洗澡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冰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病历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育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等的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的整容、矫正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 、器具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毒、保健、按摩、治疗器械等费用。

、检查治疗项目类: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所需的费用;各种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和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费用;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诊疗费用。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出国出境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如非甲非乙类药品)。

、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自购药品的费用。

第六条 报销程序与时间

一、校外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校医审核、报销。校内就医费用直接凭发票报销。

二、审签时门诊病人须提供就诊病历、公费医疗双处方、收据、转诊单和医疗帐户卡;住院病人须提供住院回执单、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并出具其部门、院系及人事处负责人签字的出勤证明后,方可审核报销。

三、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医疗费的审核报销每季度一次,分别在当年3月、6月、9月、12月最后一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符合学校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必须在当年内报销,跨年度医疗费不予报销。(每年12月报销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在次年内报销,算在次年的报销额内。)

第七条 处罚:享受本医疗待遇仅限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公费医疗享受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若在报销审核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除追回已报销的各项医疗费用外,加倍罚款。

第八条 体检:学校建立职工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退休人员每两年一次;离休、副厅以上干部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同级人员)每年一次。体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6d834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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