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0 19:40: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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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以及如何衔接?
首先监察法既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程序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权,也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具体程序。刑事诉讼法只是程序法。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有权力的交叉和重叠。如何厘清这些权力的分界,是我认为明确两者关系的关键之一。监察法的实施不可避免的给刑事诉讼法带来了重大影响。
关于如何衔接:第一,职务犯罪方面的侦查权交由监察委行使。职务犯罪的调查原本是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之内。监察法使刑诉法的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条款都暂停适用。这是一个重大的权力转移。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使用和包含的内容都应该确定清楚。第二,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发生变化。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将交由监察委执行。然后将案件交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移交过程中的衔接也很重要。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对于同样案件的认识和证据证明标准是否一致,证据效力如何认证,证据的补充如何实行都是需要双方做出统一的标准的。在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中有所体现。第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如何实施强制措施。监察法的一个亮点在于用留置代替了检察院的拘留和逮捕。一般来说,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那么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暂停适用。
权力的转移必然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委和检察院在工作和程序上的衔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这些衔接必然要在未来的实践中慢慢摸索才能找到合适的方法。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是为了应对监察法的实施。
2、如何理解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


从机关属性看,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从法律制定目的和任务看,监察法第一条说明“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工作,制定本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也可以看出监察法适用范围较刑诉法更小。监察法的立案范围主要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刑事诉讼法不仅仅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个人与单位只要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但是,监察法虽然取代了检察机关的针对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权,但是其实不限于原来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范围。从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追究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正好对应第一条所提及的监察全面覆盖。所以监察法更多的是从反腐的角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
从程序衔接上看,监察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监察职责:调查和处置。监察委有权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在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依法提起诉讼。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整个诉讼程序中,监察委负责立案侦查和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进一步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补充调查,再决定做出是否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势必对整个诉讼程序增加了一重保障,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的出现。
3、律师如何在监察案件中进行参与?
目前在监察法中未能看到有关律师介入监察案件的有关规定。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觉得律师仍然可以在监察案件中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监察法第五章的内容,监察委的办事流程应该是:受理线索—初步审查—立案—调查—移送审查。监察委的调查阶段相当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法第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549144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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