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民防党[2009]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民防党〔2009〕23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人事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
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
2009年12月11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我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直属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第四条 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并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机关正处级领导职务或直属单位正职领导的,应任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
(二)提任机关副处级领导职务或直属单位副职领导的,应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三)提任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处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破格建议,提交办党组讨论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 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是: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组织人事处将民主推荐的情况向办领导汇报;
(五)办党组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一般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应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一般听取考察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处室或单位领导、纪检部门、直属机关党委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九条 考察的程序是: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
(三)了解情况并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前视情安排个人述职;
(四)组织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将拟任人选建议方案提交办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办党组根据民主推荐、考察等情况,在充分酝酿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后,召开办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需经选举后任职的干部,由办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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