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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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产权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是资本主导的企业制度,而资本本身也是非常复杂的,横向来说资本有不同类型和比例,纵向来说,资本及其伴随的权利可以分解,形成以股份制为代表的这样一种新的财产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叫现代产权公司制度。公司的财产(资产)权利或公司产权是公司制度存在和变革的基础,是准确理解公司的关键。现代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古典企业在制度上的重要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现代公司产权制度分析主要基于第二章的资本逻辑的企业制度的分析,是对资本的西化,决定了参与企业制度行动的参与主体类型以及主体所选择的行动,因此本章又是第四章公司治理的准备。如果说第二章提供了企业制度的主干,第三章以及接下去的第四和第五章则是分支和细枝。我们对产权的分析主要从两个方向展开,一个是所有者之间的横向分析,另一个是自所有者、运营者构成的纵向的产权分析。
第一节 产权概述
“即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
一、产权的概念
产权或财产权是“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的简称,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能的总和。其直观形式是是人对各种有用资源的权利规定,实质上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人们对物的使用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关系。是财产主体人与其所占有、支配的物的之间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关系。这里的有用的资源或物就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经济学家大多称为资产或资本,法学家大多称为财产。财产能够被人们拥有,对人们有用的、稀缺的资源,是人们建立产权关系的客观基础。第一,独立于主体人意志存在的物;第二,可以为人们所拥有,第三,对人们有用;最后是稀缺性。
产权经济学家论产权:
1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阿尔齐安
2. 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引起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第二个定义是:“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德姆塞茨 3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 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对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 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 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承担不遵守这 种关系的成本。

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
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还包括无形的如版权和专利权;还可以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债权。因此法律上把产权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权:指自然人和法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特定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并取得一定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就是特定主体排他地支配知识的权利。
知识产权立法大大先于物权立法。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立法已经基本完善。 《物权法》于2007101日施行。
二、产权的内容
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权能的集合:产权包括所有权(狭义)、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一组权利,称为产权束。完整的产权束即所有制。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
权、收益权、支配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终极所有权
2)占有权:指对财产的实际拥有;
3)使用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生产和其它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统称使用权;
4)收益权:指直接以财产的使用或通过财产转让而获得收益的权力;二是从资本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从自己所有的资产上取得收益和租用他人资产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
5)处置权:指通过出租、出售或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力让渡给他人,从中取得收益的权利。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
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对财产最高的、排他的独占权。
对财产的任何权利都由两部分基本内容——权能和利益构成

权能: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或职能,回答的是“产权主体必须干什么,能干什么”。利益:产权的利益是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回答的是“产权主体必须和能够得到什么”。权能是获得利益的手段,利益是运用权能的结果。
三、产权的基本属性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
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产权主体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私有产权、公有产权都具有排他性,稀缺性是产生排他性的前提。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的领域,保护其特定的财产权力。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是否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就无所谓产权,也没有界定产权的必要。 有限性: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产权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包括数量界限和范围界限。产权与产权之间必须有明晰的界限和数量限度,否则,权能的行使无法有效地进行,无法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
可分解性: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的性质,包括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可交易性: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可以转让。完整的产权束以及其中的一项权利均可作为交易的对象,时间可长可短。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性的、边界清晰的、可以分割并可计量的产权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进入市场交易。
四、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如果不对产权进行很好的界定会怎么样呢?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产权模糊引起外部效应最终导致社会福利下降,有两个很好的例子。
第一个是钢铁厂污染的例子。钢铁厂和养鱼场分别位于河流的上下游,钢铁厂直接向河流排污,省却了治理成本的同时给养鱼场带来污染。钢铁厂和养鱼场均按照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价格组织生产(假定是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均衡的钢铁和鱼的产量与社会所选择的最优
的钢铁和鱼的产量是不一样的。因此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社会福利下降。 另一个是公共地悲剧的例子。18世纪的休谟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许多邻居共同拥有一块草地。这块草地是公有财产,每个人都有权在这里放牧,但任何人都无权出售这块地。防止草地退化,需要松土、施肥以及锄草等,所有人有必要共同签订一个契约。可是,要使1000人就任何集体措施达成协议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首先要让他们对如此复杂的计划步调一致就很难;要让他们实施这一计划就更难了——人人都想找借口免去自己的麻烦和开支,从而把负担全部推到别人身上。最后,这块公有草地的退化是必然的。 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产权界定,但是产权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有时候这个成本还很大,当产权界定的成本很大超过人们进行界定所能获得的收益时候,人们就不去进行产权界定了。所以现实当中经常会发现有些产权界定没有得到非常清晰的界定而停留在公共领域。
现代社会确认和保护产权最高和最完备的社会契约形式就是以国家机器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国家机器的“暴力潜能”降低了保护成本,法律制度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而实现的。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曾经自发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来进行产权保护,每一个部落、家族都建立自己的军队,实践证明成本很高,是不经济的。此外价值体系或意识形态 习俗或习俗法也可以辅助用来进行产权保护。任何产权形式只有获得法律的认可才可以进入市场加入社会交易过程。
五、产权的功能
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有四大功能,一是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费用;二是能够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三是对产权所有人具有激励作用;四是具有约束作用, 减少不确定性:产权对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研究是相对于没有产权或没有明确划分产权两种情况而言的。人们进行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总是复杂多变的,充满着不确定性。人们确立或设置产权,就可以使不同资产的不同产权之间边界确定,使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确定权利。这样就会使人们的交往环境得以确定,大家都更能够明白自己和别人的选择空间1因为如果不同主体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晰,意味着谁的权利都没有限制、没有边界,谁都不能确保自己的产权,也就等于没有产权。因此,产权的功能就是通过设置或确立产权的功能,从而减少在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
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可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强加了成本或赋予利益的情况。外部性可以分为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两种所谓外部经济就是:某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该人或者该企业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所谓外部不经济就是:某人或者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人带来损害,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
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清楚,外部性就可以内部化。一条河的上游和下游各有一个企业,上游企业有排污权,下游企业有河水不被污染权利,下游企业要想使河水不受污染就必须与上游企业协商并要求支付费用,以得到清洁的水,这样上下游企业进行谈判,上游企业要想排污将给予下游企业一定的赔偿,上游企业会在花钱治污与赔偿之间进行选择。总之,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并可转让,那么市场交易和谈判就可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就会趋于一致。除此明确产权的外,还有使有害的外部性内部化办法2。按照科斯定理,通过产权调整使有害的外部性内部化,将这两个企业还合并成一家,合并为一家以 1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教授认为:“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以减少不确定.用经济学的行话来说,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了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 ”。
2对负的外部性征收税负,正的外部性给予补贴。征税可以抑制产生负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补贴可以激励产生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

后,必然减少上游对下游的污染,因为是一个企业,有着共同的利益得失,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污染会减少到最小限度,即把上游生产的边际效益等于下游生产的边际成本。
激励功能:产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是期望通过拥有财产而获得效用,没有收益的产权是不可思议的。
约束功能:指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可以实施那些行为,可以行使到什么程度,规定其行为边界。
如果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产权还可以实现资源配置功能以及收入分配的功能。
六、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调节和规范的社会法律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决定了经济效率的高低;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产权经济学对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德姆塞茨是其代表人物之一,他分别将产权作为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对产权类型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所谓产权是外生给定的,主要是指产权主体的界定,产权的转让,产权的制度规范等方面是外生给定的。所谓产权是内生变量,则是指单个行为主体或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可以影响或改变产权。
(一)产权作为外生变量时点的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
作为外生变量时,产权主体的变动与效率的关系是:1果不存在交易成本和收入效应,且产权界定清晰,那么产权主体的变动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组合的有效性总是能够实现的。2如果存在交易成本,而且存在收入效应,那么,所有者主体的变动影响产出的组合,但不会影响产出组合的效率3产权各项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出现残缺时,权利束的变动将改变人们对不同财富的边际效用,进而促进人们调整财富的结构,即权利的变动将对财富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
(二)产权是内生变量时的产权制度和经济效率
产权作为内生变量,就是权利束内容的变化是由内部因素决定的,具体来说,国有产权,公共产权,私有产权等不同类型的产权,其权利束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解释,一种产权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判断标准是看他在解决外部性的问题上发生的交易成本的大小。理论分析表明,产权界定愈明确,愈具有排他性,则交易成本愈低,效率愈高。例如,一栋居民楼一个单元原先装的是公用电表。由于整个单元的住户共同使用一个电表,的使用就有了公共产权的性质。在这一产权安排下,一般而论,人们节约用电的意思不强。因为少用电的人认为自己吃亏了,多用电的人又想到大家共同承担的,本人负担不多,这就很容易造成用电的浪费,这就存在外部性的问题,如果不改变产权安排,这种外部性是很难消除的。因为要使浪费的点成本合理的分担,就需要对每户的用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计量。但是,这种监督和计量的成本很高,操作很难,监督也无法进行,外部性不能消除。但是如果改变产权安排,即将公用电表该为每户一表,则浪费电的行为就会立即停止。因此,只有产权界定明确,交易的收益效应和受损效应由交易但是人直接承担,即这些效应内在化后,外部性才可任意消除。可见,产权的排他性产生了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 1、私有产权和经济效率
根据“稀缺性——产权排他性效率”的分析框架,产权理论一般认为:1由于产权制度的产权界定的明确性和排他性,交易的收益效应和受损效应在更大程度上对交易当事人发生影响,即交易当事人承担更多自身行为的结果2是有产权在资源的使用时具有更大的替代性,可供选择的范围会更大,如张五常所说的“由私人有用的会被配置到更有价值的用途上去”。因而,私有产权的交易成本较低,对于促进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最优的。正如德
姆塞茨所说:“完全的私有制更具生产性”
2、公共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
在公共产权制度中,由于产权不具有排他性,谈判和监督的成本非常高,因而交易效率较低,外部性较大。在计量公共产权的成本和收益时,还必须考虑官僚机构的成本,者一成本随着公共产权范围的扩大而递增的。一个共同体或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公共产权的交易成本就越大,效率也就越低。
当然,公共产权制度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没有效率。在某些情况下公共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合理的:1私有产权交易无法实现或不愿实现的方案,由公共产权来安排就可以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公共产品的提供就是这样。2公共产权的安排还可以借助政府的强制力,客服私人产权交易中无休止的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浪费,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七、产权的起源
所谓产权的起源即从无产权状态到有产权状态。
马克思: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种产权关系是公有产权,私有产权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又称公有产权自然起源说。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1957-1858年手稿)中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及其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原始公社的各种形式,为原始社会的产权基本上是公有产权,而以土地公有为典型,并且认为这种财产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因为人类产生就是自然的结果,而自然决定了人类的幼年时期是以天然共同体形式存在,他们的一切财产都自然而然地是公有。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生产的产品除了供消费之后还有剩余,即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到可以按小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出现剩余产品,于是产品逐渐积累,慢慢产生了私有产权。家庭私有制是人类私有制的第一种形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亲氏族由自然共同体逐渐演变为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家庭时,私有产权也就在原始公有制内部产生了。
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把对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看来,产权就是私有权,所谓产权的起源,是指私有产权的起源。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有强烈的私有产权偏好,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以致认为非私有产权都不是产权,或者说是无权利状态。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起源观点称私有产权起源说。
(一)交易费用节约说:(西蒙 ·迪蒙塞尔)伊夫·西蒙和亨利·泰泽纳·迪蒙塞尔在1977 年第3 期《经济杂志》上撰文阐述了“产权起源”的经济原因,如果某一块土地属于村镇公有,而村镇共同体的某一成员突然在这块地里放牧了比其同乡多一倍的牲畜,那么,他给共同体每个成员所造成的损失是微乎其微的(假如村里有100户人家,每户年受的损失1/99,然而他从中获得的利益却非常大(营业额增加了一倍)
人们本来可以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告知违章者不应该在牧场上放牧比别人多一倍的奶牛,但是这样做实际上并不关系到任何人的切身利益(每户损失不过1/99,而且这种作法代价太高(如果会议要开两个小时——这是最低限度的时间,如果每个人都发言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那么就要花200 个小时,那相当于一个人五周的劳动时间)
为了避免所有这些麻烦,最好把权利以私有形式分给个人(建立私人企业),并允许那位与土地有很大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他希望把自己的营业额增加一倍)同其他99 名成员中的每个人进行协调,以便从每个人那里买得每年放牧奶牛三天半的权利。
事实上,为了避免交易费用过高,他只会与一两个私人企业主谈判,进行土地合并或集中的交易(企业发展过程的开始)
(二)人口增长说
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 诺斯从人口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的起源问题。在诺斯-托马斯模型North-thomas model)中,诺斯认为产生产权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压力。当植物和动物相对充裕时,对这些资源设置产权的成本超过了潜在的收益,与是自然资源被当作公共财产使用。
当人口项对于稳定的资源数量增长时,资源稀缺度的加剧,人们之间的竞争趋于尖锐,使人们围绕资源的利用展开了日趋激烈的竞争,对资源建立个人产权的成本可能低于由此带来的收益,因此,个人产权的建立有了必要和可能,产权(即私有产权)就产生了。
(三)资源稀缺说德姆塞茨:某种资源的稀缺性上升,引起该资源的市场价值升值,该资源的产权界定将有利可图,人们确立排他性产权,外部性内部化,私有产权产生。 产权并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资源相对于人的需求供给近乎无限时,人人都可以尽情享受资源。我们称那时的经济关系为无产权关系,或叫完全的非排他性产权关系。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从北美印第安人狩猎毛皮这个事件出发阐述了他的产权起源假说。
加拿大北部气候寒冷,但产一种海狸,这种动物皮毛特别保暖,当其印第安人用来缝制衣服御寒,由于地广人稀,资源丰富,人们可以很方便地获取海狸皮。随着欧洲人到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他们发现海狸皮诗歌好东西,如果贩卖到欧洲可以赚大钱,毛皮贸易规模的扩大,与自由狩猎有关的外部性效应开始变得越来越大,产权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以适应这种环境正因为排他性权利的确立可以提高社会的净财富量,所以,加拿大北部印第安部落有确立这一权利的经济激励,他们发明了产权概念,限定每个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狩猎,在此范围内只有他能打,别人不能打,因此他就间接地获得了这土地上野兽的所有权。所以,于资源的稀缺,才出现了产权的概念,才出现了产权制度。而美国西南部的印第安部落之所以没有确立相似的产权,是因为建立私有狩猎区对他们来说成本太高而收益较小,美国南部印第安部落居住区有的只是食草动物经济价值低,且行踪不定进行产权界定价值不大。
八、产权类型
产权的具体形式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并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历史,文化及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经济因素其决定性的作用。产权具体的形式要通过产权的界定,产权的界定就是把产权的各项权能界定给不同的团体和个人。方法一般有两种:意识法律的界定;二是私下商量界定。产权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私有产权。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转让和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特定的人,私有产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其主体拥有;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排他性选择的权利。私有产权受到政府、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的保护,同时私有产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值得注意的是,私有产权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必须掌握在同一个人的手里,他可以由多个人拥有。例如,对同一种有形资产,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权利,那么,多个人同时拥有行使该资产的权利仍然是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权利的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2社团产权。社团产权,就是社团内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与私有产权相比,它最重要的是区别在于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社团产权主要有以下特点:1社团内部没有排他性,社团成员共同拥有产权;但对外具有排他性,非社团成员被排除在外2社团产权是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社团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享有社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任何人无权单独对社团产权提出要求权,社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3社团产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社团成员在转让之前首先要征得其他成员的同意。
3国有产权。国家,或全体人民对某项资源或财产共同拥有的产权。国有产权是一个抽象的说法,但实际运作中多采取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地方各级政府代表上级政府按照其权限和地域范围,拥有相应资源的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排他性,即未经政府授权,任何个人或法人均无权要求分享国有产权;2不可分割性,即同一产权不能再不同主题之间进行分割;3不可转让性,即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此时产权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国有产权已经不复存在了。

4公共产权。公共产权为权社会范围内的成员所共同拥有,无需任何条件。公共产权的显著特征是:1非排他性,任何社会成员都无法排斥他人享有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2不可分割性,公共产权不能具体的分割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省上,只能大家共同享用3不可转让性,公共产权只能社会成员共同拥有,不能转让,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具备公共产权的条件。
上述的各种产权形式,从私有产权到公共产权,产权的排他性程度逐渐得到减弱。 5公司产权。公司产权是介于私有产权和社团产权之间的一种形式,优称法人产权。它是产权具体形式的一种,它是随着公司的诞生而产生的。与其他产权形式相比,现代公司的产权制度最大的特征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作为公司出资者的股东只能拥有虚拟的公司股份,而公司实际的资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公司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必然选择。由于公司产权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和清晰的产权边界,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因此,保证了出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激励制度和制度基础。
第二节 现代公司产权结构
结构是系统构成要素及其组织状态或相互联系的状况;特定考察范围内产权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产权主体的构成状况。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讨论。
产权的宏观结构是指宏观层次的比如全社会的财产结构,指全社会拥有财产的种类、数量比例;再比如宏观层次的产权主体结构,指某个财产组合中不同身份主体持有比例(国有、集体以及个体)宏观产权结构一般与全社会的经济制度相关,是政治以及宏观经济决策所关心的领域。
产权的微观结构讨论的是单一财产或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企业的产权结构属于一种微观产权结构。特定财产的权利结构是指某一财产权利是由哪些权项组成,相互联系; 权项的分离组合状况(产权主体拥有产权与其运营产权的能力不匹配);而特定产权主体的产权结构是指特定主体拥有哪些产权,特定产权主体内部的权利结构。
企业筹集资本有两大渠道:一是股权融资,另一个是债务融资。广义的产权结构指的是股权和债权在公司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也称企业的资本结构,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其中股权的内部结构又通常被称为狭义的企业产权结构。企业理论认为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仅仅是与融资成本有关的融资方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产权结构决定了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的类别和性质,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配制的问题,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大问题。
一、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MM理论关于资本是关于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无关的结论还隐含着以下重要的假设3即资本结构只是融资方式的选择,与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似乎没有内在的联系;融资的方式也不存在代理权的问题,企业的控制权交给股东还是债权人都无关紧要;不存在交易费用,与资本结构有关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解决。很显然,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这些隐 3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莫迪利亚尼和米勒Modigliani and Miller《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发表的《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以及投资理论》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a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这篇文章讨论了在完美市场上,没有税收等情况下,资本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这就是著名的MM 定理。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无论以负债筹资还是以权益资本筹资都不影响企业的市场总价值。企业如果偏好债务筹资,债务比例相应上升,企业的风险随之增大,进而反映到股票的价格上,股票价格就会下降。也就是说,企业从债务筹资上得到的好处会被股票价格的下跌所抹掉,从而导致企业的总价值(股票加上债务)保持不变。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资只是改变了企业的总价值在股权者和债权者之间分割的比例,而不改变企业价值的总额。 MM定理是在高度抽象现实生活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存在税收的列支的先后、破产的可能性、对经理行为的制约以及企业控制权等因素情况下,股权资本筹资和债券筹资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不同,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市场的总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MM 人对初始的MM 定理进行了修正,将税收等因素加入对资本结构的讨论中,从而使MM 定理更符合现实状况。

含的假设并不成立。事实上,一方面,不同的资本结构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影响着资本结构的制度安排。资本结构可以通过股权和债权特有作用的发挥极其合理的配置来协调出资人和经营者,出资人内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行为。
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代理问题以及代理成本,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债权代理问题。债务融资的代理问使得债务融资也有代理成本,它包括:1风险成本,由于债务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而引起的债权人机会财富的损失,即前面所讲的企业追求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对债权人财产带来的损失的风险(2)监督成本,由债权人承担的监督支出(3)破产和重组成本,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财产就会面临直接的损失。除此之外,对企业进行破产或重组也要承担喝多的间接费用,如清算和重组的会计成本,师成本,谈判成本等。
由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都有代理费用和代理成本,这两种成本又由于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的多少、资产的结构和所处的行业等因素出现较大的差别,从而使融资方式的选择变的重要,而且融资方式和控制权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一:谁向企业投资,谁就对企业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制控制企业,债权人在企业经营正常状态下,一般对公司起不到正式作用,而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状态,债权人便获得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第二:从控制权的行使来看,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实际上比正式的规章所显示的要弱些,而债券持有者和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力较弱一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必须靠经理们提供信息,而后者比他们拥有更多的信息;二是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小股东缺乏动机去搜寻信息和监督经营。债权人的控制力较强是因为,大多数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至少关键时刻是这样。企业的经理对银行的态度非常关注,进而使银行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条款控制企业。
第三:从对经理控制权的威胁上来看,不同的融资方式也存在差别。发行新股可能使新股东持有大量的股份,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进而使现有的经理可能被替换。而发行债券带来控制权的损失的可能性,在经营的正常状态下不但比发行新股小,也比贷款小。因为债券契约虽然也包括一些限制性的条款,但远不如银行贷款带来的日常干涉所造成的那么烦人。许是由于这种原因,当公司容易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时,融资方式便从银行贷款转向债券融资。当然,对担心失去控制权的经理来说,最安全的方式是使用未分配利润来投资,这种方式即不需要对外部投资者的审核和评价,也不会增加债务危机的可能,还不会引起股权的稀释。所以,内部融资被公司视为首选的融资方式。
第四:这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及其经理的约束也是有很大区别的,企业欠债权人的债务摆在明处,在得到收入后必须按照契约的规定的数量,时间及方式偿还;而企业欠股东多少则无法说清楚,对股东的支付可大可小甚至可有可无。这样从投资者的约束即经理的责任来看,股票是软约束,债务是硬约束。正如有人所形容的那样,“股票是枕头,债务是刀子”枕着这两个不同的东西睡觉,经理人的感觉是大不一样的。
第五,在企业的总资本中,债务融资占很高的比例,就会形成债权人主导的治理模式;股权融资占有很高的,则会形成股东主导性的模式。这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在现实经济中也能找到原型,本书第八章将分析的英美治理模式和日德治理模式就分别属于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债权主导型模式。
资本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除了上面分析的控制权的配置和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外,另一个就是它会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看法,影响股价的变化。夏(k.shah,1994)通过实证分析考察了资本结构变化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他在《资本结构变化的信息传递性》一文中指出,当负债增加时,在资本结构变动宣布的当天,股票价格大幅上扬;相反,当财
务杠杆减少时,资本结构变动的消息一宣布,股票的价格大幅度的下降。他从中得出结论:股票的价格随公司财务杠杆的增加而上升,随公司财务杠杆的减少而下降。债务的增加因此可看成是公司未来高现金流量和高价值的一个信号。
股价与资本结构存在上述关系的原因可能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前面提到的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的不对称信息问题。投资者可能这样推断,那些拥有跟多信息的原有股东和经理们认为市场高估了他们的股票时就会迫不及待的发行新股;如果股票被低估,们就会拒绝发行新股。投资者还可能想到,一般情况下,公司首先回去银行筹集资金,这样,他们会怀疑发行新股是因为银行拒绝提供贷款,我们为什么要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交给公司呢?处于这种考虑,投资者只会向那些他们认为给了他们合算交易的公司投资,即向股票发行价格足够低的公司来投资。由于这些原因新股的发行一般来说会降低公司的市场价值,此,已站稳脚跟的公司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才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在新融资中不到十分之一
股价变化时约束经理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前奏曲。资本结构就可以通过影响股价变化,对公司的治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后面我们还将看到,资本结构作为反接管的一个工具,在现实中也被经常的使用。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会导致股东群体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并波及到企业的经营。 从股权的集中和分散度来看,可将股权结构的划分为高度分散和高度集中两种极端的类型。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股东的人数很多,每一股东持有的份额都很小,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从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东人数分别为300万和200万人。在这样的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及参与其他形式公司的治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存在所谓的“理智的冷漠(rational apathy,会出现“公地悲剧”。小股东可能这样想,参加股东大会和监督经营要收集必要的资料,花费时间和精力意志金钱。这样做即使对公司的经营有积极的作用,最终使股利的增加或股价上升,但我只能按持股份额得到其中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几千万分之一,而那些漠不关心或不监督经营的股东照样能按其持股份额从中得到好处,而且他们由于没有花费任何支出,所以得到的净收益还比我大。这样一想,监督经营就的得不偿失。小股东还可能进一步想,我在公司的持股份额如九牛一毛,沧海一粟,按持股份额所想有的表决权对提案的通过与否,几乎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此即使想关心和监督经营,也无力可使,只能望洋兴叹。当绝大多数的小股东都这样想并以此来行动,“搭便车”便成了小股东最佳的选择。但可悲的是,大家都是小股东,都选择搭便车,有与没有拉车的,最终的结果是“没车可搭”。从博弈的角度来看,股东之间的博弈是一种“囚犯难题”结局,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转因此出现了故障,容易形成管理层支配好控制。
与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不同,对于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存在着一个或少数几个大股东,他们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股利分配及股价变化对其利益息息相关公司经营变好还 4545席酉民《公司治理》高等教育出版社84-89
1968年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 Hardin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他说,作为理性人,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在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二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并有可能使草地过度放牧。经过思考,牧羊者决定不顾草地的承受能力而增加羊群数量。于是他便会因羊只的增加而收益增多。看到有利可图。许多牧羊者也纷纷加入这一行列。由于羊群的进入不受限制,所以牧场被过度使用,草地状况迅速恶化,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太高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是变坏,他们从中得到的好处或是承担的损失都占大头,因此他们有很高的积极性关心或监督经营。另外,由于大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份额大,对股东大会提案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的通过与否有很大影响甚至决定权,因此他们也有实力和能力关心和监督经营。最后从大股东的退场来看,持股数量的巨大决定了大股东无论采取场外协议转让还是场内抛售推出公司都是相当困难的。证券市场上股票的的集中抛售往往会使股价大幅下降,不良的公司业绩则是大股东丧失在场外协议转让中谈判的砝码。由于这些原因,在股权集中的公司,尽管小股东仍旧选择“搭便车”,但此时大股东积极拉车,对管理层的监督就不会落空。在股权集中的公司,大股东犹如博弈中的“大猪”,大股东“拉车”(博弈中的“按”)和小股东“搭便车”(博弈中的“等待”)构成股东之间的纳什均衡,类似“智猪博弈”
智猪博弈讲的是,猪圈里有一大一小两头猪,猪圈里有一个猪食槽,,另一头安装一个按钮,控制着猪食的供应。按一下就会有有10个单位的猪食入槽,但按下需要付出2个单位成本。若大猪先到可以吃到9个单位,小猪只能吃到1个单位,若同时到,大猪吃7个单位,小猪吃3个单位;若小猪先到,大猪吃6个单位,小猪吃4个单位,用一个表列出大小猪的支付水平,表如下:
在博弈论(Game Theory)经济学中,智猪博弈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例子。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
实际上小猪选择等待,让大猪去按控制按钮,而自己选择坐船”(或称为搭便车原因很简单:在大猪选择行动的前提下,小猪也行动的话,小猪可得到4个单位的纯收益(6个单位食品的同时也耗费2个单位的成本,以下纯收益计算相同,而小猪等待的话,则可以获得大猪吃剩的1个单位的纯收益,所以等待优于行动;在大猪选择等待的前提下,小猪如果行动的话,小猪的收入将不抵成本,纯收益为-1单位,如果小猪也选择等待的话,那么小猪的收益为零,成本也为零,总之,等待还是要优于行动。
用博弈论中的报酬矩阵可以更清晰的刻画出小猪的选择:


大猪

行动 等待
小猪 行动 5,1 9,-1 等待 4,4 0,0

从矩阵中可以看出,当大猪选择行动的时候,小猪如果行动,其收益是1,而小猪等待的话,收益是4,所以小猪选择等待;当大猪选择等待的时候,小猪如果行动的话,其收益-1,而小猪等待的话,收益是0,所以小猪也选择等待。综合来看,无论大猪是选择行动还是等待,小猪的选择都将是等待,即等待是小猪的占优策略。
当然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有赖于一些前提的假设,比如这个大猪的脾气比较温和,否则,它每次发现自己辛苦地劳作会小猪会跟着占便宜,时间长了它也会忍耐不住,会踢小猪一脚,用嘴吧把小猪拱走,小猪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大猪享用美食,只能等大猪吃饱了,或者趁大猪不注意吃到一些。这样时间长了,主人发现小猪饿瘦了,这可不行,于是可能介入干预,发现大猪欺负小猪时,教训一下大猪,这样确保小猪也能吃到食。
公司中的大小股东、资本市场的大户和散户,基本相当于大猪和小猪,政府监管者则相当于主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有两个人,同学多年,研究生毕业以后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研发、生产一种高科技产品。由于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效益也十分可观。但是没到一年,公司便垮掉了。原来,两人在经营战略、用人理念上发生了分歧,两个人对自己的观点都很坚持,认为不这样,公司不可能做大做强,而且谁也说服不了谁。正好两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谁也决定不了谁。开始还只是理性的争执,后来变成了感性的抬杠,凡是对方主张的,一概否决,连关闭公司的决定也行不成(公司僵局),导致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活活被拖垮。
案例二:一家经营电脑及外部设备的公司,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是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的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配股,变成了7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30%的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占5%,中间有两个20%的,两个10%。大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不同的职务。公司小事情也难以决定,一次,公司决定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行政部经理(外聘的一个小女孩)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还没有协调好。就是因为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X总”,意见不统一。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现在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公司这么做,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还太少,要搞就得像样一点。等等。公司作重大决策的时候,大家要么表态但是不关痛痒,要么不表态。有时候又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谁也不做真正负责任的思考,谁也不做有力的担当。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办公室搬了又搬,从好的写字楼搬到差的写字楼,办公场地也是越来越小。
企业产权结构即企业股权结构,指股权资本在不同股东之间分布和构成状况。包括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和维度两个方面。
集中度指标:
CR指数:前N位股东持股比例之和;
H指数:前N位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平方和;
Z指数:Z指数表示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比值。 股权维度:
国有股东:国家股、国家法人股

法人股东: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一般企业法人股、机构法人股) 个人股: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股东、内部职工股
上述两个失败的案例,当然有管理机制问题,有股东素质和性格问题,但是,对于公司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理性组织”来说,股权结构问题是最主要的问题。
第一个案例,两个人股份相当,对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的行使力度一样。积极的一面,可能互不相让;消极的一面,也可能互相观望——反正赔了也有你的一半。
第二个案例,由于股权平均分散,没有人能真正的行使控制权,同时极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搭便车最突出的莫过于人民公社,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问题倒是很多。这里面除非产生一个英雄,有极大的人格魅力,而且还要大公无私,公司才有希望。
实践中,下面几种股权结构需要警惕,尽管他们很常见。
1 平衡股权。诚如案例一的情况。只要存在两个大股东,两个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都非常大,一旦一方反对,决策难以作出或者难以执行,都属于平衡股权。比如:50/50
51/4945/45/1040/30/分散小股东,等等。
2 平均分散股权:诚如案例二的情况。公司股权越分散,股东人数越多,控制成本越大,搭便车的心态越严重。
3 一股独大:一个股东绝对控股,并实际控制公司,其他股东无法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影响。这样的股权结构的弊端:其一是容易形成独裁,影响决策质量;其二是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其三是容易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人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单就公司治理来说,一股独大有其独特的优势: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相对统一,不容易发生矛盾;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现实中,理论界对一股独大的恐惧和非议,更多的来源于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这是一种股东缺位状态下的一股独大,确实有很多的弊端。 一般来说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有大股东,但是大股东不绝对控股。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
2在资本的力量(包括资金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力,以及资方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掌控力)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控制利益与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一致,有助于避免非股东(或者小股东)控制人绑架股东利益。
3、在资本的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占小股或者不占股份。 4、相比于平衡股权和平均分散股权,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 5、民营企业过早的股权分散是灾难。
6、警惕对高管和某些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人的配股。股东的积极性,正面来源于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使,反面来源于对投资血本无归的恐惧。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息息相关。配股太少,行使剩余索取权的积极性不高,太多,公司控制成本增大。相比于投资获得的股份,其血本无归的恐惧大为减少。
一般认为适度集中性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即股权较为集中,几个大股东联合控股,可以对经营者采取行动;有利于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防止搭便车;但集中程度有限,不至于单个股东的控股而伤害小股东的利益。
一般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左右,15位股东联合起来应该可以控股公司,第二至第五位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应大于第一大股东,这样,他们联合起来可以对第一大股东进行制衡。
一般认为H指数小于0.01表明持股比例过于平均,H指数如果达到0.25表明持股比例很不平均。Z指数应该在1.5~2,保持第一大股东又一定的持股优势。
(二)、股份有限公司:
人们最初创立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融资的范围,获得大额资本从事海上贸易或经营大型铁路项目等,因此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要分散得多,便于集中社会资本办大企业。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股东大会及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容易被管理层操纵;在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大股东则有积极性和能力参与股东大会和其他方式的治理。然而,大股东并不是甘愿免费拉车。由于其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一个公司,丧失了选择多种股票组合降低风险的好处,这种损失需要通过参与公司的治理来弥补;大股东监督经营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些花费也可能通过参与公司的治理来弥补。更重要的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也是一个经济人,有最大化自己利益的企图和追求,再其对公司的重大事务具有表决权,而制衡制度又不健全时,他们便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影响力,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损害其他参与者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有多种的表现:一是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小投资者的利益。供应商作为大股东可能要求公司高价从其手中购买原材料或半成品;销售商作为大股东可能
要求公司低价向其出售商品;银行作为大股东可能要求企业以较高的利息向其贷款,等等。这些在俄罗斯即我国的上市公司时有发生。二是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占用,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更为普遍。据对2001年年报及其相关的报告的不完全统计,沪深两市约有115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不同地存在将募集的资金转手给大股东或关联股东的情况,平均每家转手资金3.7亿元,115家的转手资金总共426亿元,相当当年上市公司凑集资金的38.8%都转给了大股东或关联股东。其中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三九药业及关联公司占用三九医药的资金约为25亿元,相当于三九医药当时26.5亿元净资产的96%(李长安,2003。三是利用信息的优势进行市场操作,引诱中小股东上当受骗。在第六章中我们将会看到,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更是猖獗至极。大股东的上述行为,都是立足于财富的创造,而是立足于财富的瓜分,他们的所得主要不是通过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增值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向广大的中小股东掏口袋而来的,与大街上扒手没有本质的区别,让这样的大股东与广大的中小股东合办公司,无异于将狼和羊关在一个圈里。
当然,对于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得作用也不能一概的否定,至少它对解决经理人员的代理问题有积极的作用,一些实证研究也表明,大股东多公司的治理起着积极的作用。如弗兰克斯franks,1994发现,在德国,大股东与董事的更换频率之间存在着正向的关系。凯普勒(kplan,1994)则发现,在日本,当企业经营不善时有大股东的企业比没有大股东的企业更有可能更换经理。康奈尔和瑟维斯mcconnell and vacs,1990的研究表明,托宾的Q值与公司内部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之间具有曲线关系。当内部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从0开始增加时,曲线向上倾斜(见图3-1。孙永祥、黄祖辉(1999)通过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分析表明,认为有一定的集中性,有相对控股股东并有其他大股东存在股权结构总体上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据杨杭余等人(2001)对2001年第一季度末深、沪两市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分析,前5为大股东的股权集中系数CR5(即前五位大股东的持股占公司发行股票总额的比重的平均值为59%,高出美国一倍多。在所统计的上市公司中,前五位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系数分布在50%-80%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68.9%,不足50%的仅占样本总数的26.4%。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有将近70%的上市公司,前五位大股东已掌握了公司的绝大部分股票。关于公司首位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系数Z统计结果也表明,中国1100家上市公司中,首位大股东占有绝对的优势(以Z指数大于2为标准)的公司占样本总数79.2%坦尼夫和张春霖9(2002等人对252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也表明,1999年前三家最大股东平均占有上市公司58%的股份,其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有47%,第二大股东平均持有8%,第三大股东平均持有3%有大约49%的样本公司,其前三家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高达60%-80%.这些数字说明,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而且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差很大,一股独大是普遍的现象。
关于大股东的省份,在杨杭余所研究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697家含有国有股,这些公司中国有股权的比重(sg)低于20%的仅占样本的总数的6.69%,余下的占样本总数的93.1%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权均处于控股地位(sg20%)而且国有股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sg50%)占样本总数的47.51%。在坦尼夫和张春霖所研究的252家样本公司中,1999年第一、第二、和第三大股东分别为法人股得公司占的比例分别为54%58%53%这些数字说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在很多的场合是指国有股份的一股独大。 由于现行规定不允许固有股和法人股流通,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所占的比例很低。在余养杭余所研究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845家公司的流通股比率集中在20%-50%之间,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76.14%;除了6家全流通股比例大于50%,仅占全部上市公
司的总数的22.54%;另外有114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低于15%。在坦尼夫和张春霖研究的样本中,大约47%的公司的非流通股占到全部股份的70%-80%只有约8%样本公司非流通股超过其全部股份的50%全部的样本公司中,大约只有30%是流通的。1999年低,30%的流通股中,个人投资者持有25%机构投资者持有5%。所有权高度集中,加之流通股所占的比例很小,意味着中国的上市公司即使存在着控制权的竞争,也是很有限的,同时也说明股市很容易被操纵,容易产生孤独投机交易。
从前表3-3可看出,就股权的集中度而言,我国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中等水平,与绝大多数西欧国家相似。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殊之处在于控股股东的性质,即上面提到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从委托关系来看,国有产权的一个弊端就是初始委托人不清,主体虚置,全民所有中的人人都有和人人负责在现实中往往变成人人都没有和人人都不负责。另一个弊端就是很难找到一个既拥有充分信息又有利润激励的代理人来行使过于股的权利,监督经营者的绩效。在实践中通常由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权利,这既是得行使权利的动机和效率值得怀疑,又加剧了政企不分的弊端。现在虽然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国有资产,但由于该机构也只是一个代理人,不是初始委托人,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这个新成立的机构是否能管理好国有资产人就是一个疑问或考验。
再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来看,在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归国家,而剩余控制权则属于经营者及主管部门,这种剩余权利的分割一方面造成廉价投票权(张维新,1994另一方面造成无保障的索取权。这首先表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机制上,政府的廉价投票权使得那些无企业家才能但偏好于控制权的人,可以通过游说,甚至欺骗,贿赂政府官员,轻而易举的窃取并长期的战友经营者的位置,因为政府官员对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行为对企业的绩效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官员的廉价投票权一方面使企业的经营效率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使腐败滋生。而在产权主体清晰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都归该主体时,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当事人选择经营者,控制权便的昂贵,因为投票人的选择与事后的利益关系十分的密切,只有那些真正的具有企业家才能从而能使经营的效率达到最高的人,才能赢得所有者的“选票”
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一股独大本身,而在于这一股独大的股东是国有股。因此,有很多的学者认为应将产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对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张五常教授曾用李子树作了比喻:如果李子树不是一个人的私人所有,其他人要付钱才能买到李子,因而李子对社会的价值会最大化,若李子树归某个私人所有。其他人要付钱才能买到李子,则李子树的主人会在李子成熟能买到最好价钱的时候才收摘李子,因而李子对社会的价值会最大化。我国古代思想家慎子夜强调“定分”是避免人与人争夺利益造成的社会不安定的方法,也借用了一个比喻:“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集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矣定矣。分矣定,人虽鄙不争。故治理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这里说的定分,当于经济学中所讲的产权的界定。
现在学术界及政府都基本上达成共识,即国有股退出是完善上市共识股权结构的根本途径,但是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国有股份的退出,怎样实现上市共识股份的全流通,目前还在探索之中,尚未找到积极可行的办法。
当然,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影响巨大,但并不是绝对的。畸形股权结构下成功的公司也不鲜见。就好比一个人,有某些疾病隐患,但是不见得一定出现疾病症状,即便是出现疾病症状,也不见得一定死亡,说不定还活得挺好。人们要做的是,尽量减少健康隐患,如果存在隐患,尽量排除,或者尽量通过锻炼和饮食避免发病,如果不幸发病,尽量用手术或者药物恢复健康。

就公司治理来说,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考虑股权结构问题,尽量避免畸形股权。如果畸形股权结构已经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这样的股权结构,就要通过其他手段尽量弥补,比如,在章程里面规定合适于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比如简单多数规定为超过60%而不是二分之一以上,特别多数规定为80%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甚至将资本多数和人头多数结合起来决定某些事项),又比如用优先股解除部分股东的控制权,等等。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虑动手术了。比如及时通过股份重组、股权收购、公司分离等方式解决问题。总之,留下一个活的公司,比看到一个公司渐渐死去要好。

国有股减持的最新进展。
第三节 现代公司法人财产制度
在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capital)或股本(stock capital)是一个特定含义的概念,专指公司在设立时为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出资人即未来公司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构成的公司资产总额。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现代公司是资合性质的公司形式,个股东都要承担出资的责任,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本就成为公司赖以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最后担保。 一、公司法人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6即公司设立时出资者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所形成的财产构成。公司法人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依法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自由处置权。法人产权是一种派生所有权,是所有权的经济行为。公司拥有法人财产:司在其经营持续的期间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独立支配。现代公司的法人产权是高度分散的,由为数众多的股东持有;产权束是高度分解的,在出资人、公司和经营者之间经过若干次分解;借助于发达的资本市场,公司的法人产权还是高度自由流动的。
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是它拥有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企业法人得以产生和存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债务的前提和基础。市场交易从表面看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其实质是经济主体对其享有产权的资源在市场上的相互让渡。公司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没有可供其独立支配、自由处置的财产上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参与市场交易。因此,要使公司成为市场主体,必须使公司成为法人实体;而公司被赋予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就是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这种依法独立支配财产的权利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否认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公司的法人地位。
二、公司财产权能的第一次分离:原始所有权、法人产权
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第一次分离:这次分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分离,经过分离后形成原始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
公司产权的具体形成过程如下: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本,股东资产转换为公司资产后,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新的权利关系。其中,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所有权(自物权)就转变为股东权(股权),股权已经不是所有权,可以说股权是股东把原先对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的结果;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作为人格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公司法人产权。因此,尽管从公司资产的来源和最终分配对象看,股东或全体股东还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在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股东对其出资在法律上已经让渡或失去了所有权,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也不承认同一个公司资产同时存在股东和公 6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资本是几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公司财产除了股东投资外还包括公司发行之债券、借款和贷款;而公司资本仅指股东投资的注册资本,公司资本的形成、提取、使用、变更都要依法进行,应严格遵循确定原则、维持原则和不变原则。

司两个所有权主体,只承认公司是所有权主体。公司资产的投资者仍然是公司资产的原始所有者,拥有所出资部分的财产原始所有权,解散和破产清算时归还。一旦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得从公司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
原始所有权是指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也称之为原始财产权,即股权,包括1、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2、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即股东享有出席股东会议并对有关决议进行表决的权利;占公司全部发行股份一定能够比例的股东,有请求或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利,有对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3、对公司的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在公司清算之后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在自己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司决议保障时请求公司购买自己股票的权利4、其他权利: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记名股票更换为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更换为记名股票的权利。
第一次分离的意义:有效的解决了私有产权主体拥有产权和行使产权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摆脱了资产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预,确保公司的独立经营;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拥有了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利于塑造承担风险、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经济个体有效的解决了私有产权主体拥有产权和行使产权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摆脱了资产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预,确保公司的独立经营;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拥有了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利于塑造承担风险、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经济个体
三、公司财产权能的第二次分离: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
经济意义上的的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法人产权集中于董事会,而经营权集中在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手中,经营权摆脱了对所有权的依附。 由于公司资本所有权多元化和分散化,也由于公司规模的大型化和管理的复杂化,管理活动需要专门的人才,经理阶层于是崛起,出现了一个专门的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为业的企业家群体。股东作为出资者投资股票的目的主要是获利,为了这一目的,需要把经营企业的重任交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而自己则以投资者身份存在。
经过以上两次产权分解,必定会在股东、企业法人以及经理人之间形成关于产权运行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不对称导致的代理问题,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四节 现代公司的责任制度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大规模企业的出现,人们对有限责任更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最终得以形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遍性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独立人格的实质内容主要有二:一是财产及权利独立,公司的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二是责任独立。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两个层面
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责任这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直接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真实含义。这里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对于公司来讲,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我国立法认为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的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要求是公司的独立责任,从而排除了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的直接联系,公司的债权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股东的债权人;
非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清偿责任。这里的“独立”首先是指公司的责任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责任,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形成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完成其出资义务后即完成了其对公司的全部责任,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其次,公司的责任独立于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在其职权或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度功能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制度之所以被如此重视,主要是由于它所具有的以下功能:一是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一方面,投资者在无限责任制度下,可能会因一个很小的失败的投资,冒着其全部财产被累及偿债的风险。有限责任使得股东的风险被减至其投资额的限度内,即使公司欠下大量的债务,原则上也不会追索股东除其出资以外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制度还促使股东分散投资,直接分散投资风险,股东还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出资,使股东可以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而转移投资和分散风险。 二是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促进大规模项目的发展。由于投资风险的减少和分散,以及投资风险的可预先确定,这就极大地增强了股东投资的热情;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股东出资的可转让性,又迎合了股东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心理,促使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大量地、广泛地募集社会资本,这就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由于投资风险的分散,使得一些需要大量投资的科技项目能够聚集到足够的资金,部分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或证券市场等方式而收回资本,如当代经济中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机制,这将公司的筹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促进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三是鼓励投资,促进高风险项目的发展。投资者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时,才可能进行投资。有限责任制度使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就能够预先确定其投资的最大风险至多不过是损失掉这部分投资,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刺激了投资高新技术等高风险项目的积极性。四是促使投资和经营相分离,形成和优化专门的公司治理结构。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得小资本所有者亲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商品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工的需要,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拥有资本但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股东,也产生了一批专业的公司管理和经营人才。而公司制度正好将不同资源的所有者整合起来,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由专门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并雇佣大量劳动者。
三、公司有限责任制的缺陷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但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形成了公司的“面纱”,这一面纱把公司与股东分离隔开,使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引发如各种欺诈行为,隐匿财产,谋取非法所得等。还会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包括对消费者和职工侵权责任的规避。
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首先表现在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上。一方面,在公司的面纱之下,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广泛的股东权利,既包括从公司获取收益的自益权,也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甚至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还可以控制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与站在公司背后的各个股东的行为密不可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尤其当公司背后的股东凭借对公司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滥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行为时,更应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另一方面,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无权管理公司,
公司一旦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由于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追索只能限制在公司财产的范围内,不能向股东提出请求,损失最大的极有可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司亏损巨大、财产所剩无几的情况下就会变得两手空空。这样,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使得股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行为承担的责任,现代公司的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对债权人显然十分不公正。
公司独立人格也使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责任主要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其本人和股东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其所代表的股东的利益,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欺诈行为或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行为时,被侵权人或者债权人碍于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不能向董事或股东等实际行为人提出赔偿或清偿的请求,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的另一种表现。
对债权人保护不足是公司责任制度的固有特点或缺陷,现代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在特定条件下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广泛实行保险救济制度等。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做法成为当前各国完善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措施。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虽然公司优先责任存在弊端,但不应该从有限责任制存在缺陷得出要取消这一制度的结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限责任制的缺陷正在逐渐被克服。
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英美学者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形象地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这层“面纱”将公司与其成员股东隔开,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保护了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 v.Salmon Co.Ltd.1897, 最早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公司“面纱”即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确认了公司的“面纱”,也因此被有的学者称为“不幸的、后患无穷的”判例。萨洛蒙案中所确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在随后的案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明。应当承认,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等制度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使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因此,一些学者将有限责任制度视为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司的“传统的奠基石”20世纪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尔(Butler)甚至认为“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是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也无法与其媲美”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 v.Salmon Co.Ltd.1897, 最早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公司“面纱”即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皮革商萨洛蒙先生原来是一个专门从事皮靴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商人(sole trader,拥有一家靴店。他为了发展业务,1892年依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萨洛蒙有限公司Salmon Co.Ltd.该公司共有7名股东,即萨洛蒙、萨洛蒙的妻子以及他们的五个孩子。公司共发行20007股股份,其中,萨洛蒙认购20000股,他的妻子及五个孩子认购其余的股份,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至少为7人的要求。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了萨洛蒙将他的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的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认缴给公司的股金,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务,并有公司资产作担保;余下的8782英镑,以现金形式由公司支付给萨洛蒙。公司在随后的经营中又对外借了部分债务,但未设置抵押。1893年,公司处境困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被依法清算。公司的全部资产只有6000多英磅,而欠萨
洛蒙以外的债权人的债务达7000多英镑。萨洛蒙要求公司优先清偿其有担保的债权10000英镑,但萨洛蒙如果得到优先清偿,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公司的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公司债权人以萨洛蒙为被告起诉,声称萨洛蒙有限公司只是萨洛蒙先生的化身和代理人,两者实为同一人,萨洛蒙实际上没有支付给公司任何股金,萨洛蒙所谓有抵押的债权是无效的,主张萨洛蒙个人应对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本人的债权不应向公司求偿。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均支持了清算人代表公司普通债权人的上述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的代理人,萨洛蒙应该代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萨洛蒙提出上诉。英国的衡平法院驳回了原判决。衡平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萨洛蒙组建公司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合法的,设立公司的手续也符合公司法要求。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萨洛蒙虽然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持有者,但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萨洛蒙个人的债权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能付出的6000多英镑,其他债权人分文未得。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即否认法人人格(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法理上对其表现形式的理解有以下几种:一是代理理论,即法官审理表明一个公司法人实体实际上表现为其主要股东或母公司的化身、工具或伪装,公司与公司股东的人格不分时,便可适用代理的规则,使其主要股东对法人实体的行为负责。二是法律形式的滥用,即主要股东或董事利用公司谋取不当利益或私利,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混淆股东与法人的财产等,法院就可以不顾公司的法人实体,使公司的股东或董事负有直接责任。是公司资本缺额,即公司的资本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投资明显不足,股东分配与投资额相当甚至更多,这也可能要求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减少或耗竭负有责任。四是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母公司董事径直兼任子公司的董事,母公司直接控制子公司,使子公司即便在其利益受损时也要执行母公司的决定,此时应确立母公司的责任。五是股东人数长期不足法定最低人数,公司事实上等同于自然人企业等。
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形,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当使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此时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实际上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价值。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就要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使不当行为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种方法由美国法院首先提出,目前已为英、德、法、日等国仿效,逐渐成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一项法律原则。确立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人制度的本质,完善有限责任制度,防止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合理和有序。
从各国实践来看,揭开公司面纱的第一种基本做法是法院判例做出判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一是公司与公司成员(股东)的人格混同。二是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三是公司的资本不足。四是股东对公司非法过度控制,这主要表现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上。五是公司股东人数长期不足法定人数,这时公司实际上等同于自然人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的第二种基本做法是由立法直接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让股东或其他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或被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在后来的英美国家成文法中也有了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为直索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直索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公司法走得更远,针对在公司集团中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工具的情形,基于商法上的公共政策和诚实信用原则,在1965年《股份公司法》第3编中直接规定了适用于关联企业的责任,根据不同的依附或从属情况,令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或者令支配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如规定在支配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支配合同或盈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执行期间所
产生的任何年度亏损没有被弥补时,支配企业应对该项亏损进行补偿;如果不存在支配合同,那么支配企业不得利用其影响,迫使从属公司采取不利于他们自己的法律行为或采取不利于他们的措施,除非这些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德国联邦法院的一些判决也支持了在必要时排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权利的做法。
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案 美国的StateDallas Liquor Warehouse No.4一案,是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典型。根据当时美国州法的规定,雇工8人以上的雇主应当为其雇员提供失业救济基金。但本案雇主为逃避这一法律规定,成立4个不同的公司,全部为其一人拥有并亲自经营同一事业,每个公司的雇员均少于8人。州政府起诉,认为该雇主违反州失业救济法的规定。法院也认为,该雇主成立4个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提供失业救济基金的义务,就公司提供失业救济基金而言,4个公司的法人人格应加以否定,被告是4个公司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当为4个公司的工人提供失业救济基金。英国的JonesLipman一案也体现了同样的判例原则。在该案中,被告Lipman与原告Jonse签订了一份土地出售合同。为了逃避该合同责任,Lipman把该土地转让给他专为此而成立的A公司,企图以财产现在已属于该公司所有,而该公司是独立于他本人的理由为借口,逃避将土地卖给Jones的义务。为此,Jones控告Lipman,认为LipmanA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唯一董事,要求强制执行该合同。对此,法院最后判决,Lipman必须将土地转让给Jonse,因为整个公司是假的(a sham,其成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逃避合同责任。
应当指出,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只是作为公司责任制度的例外加以适用的,并没有构成对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仍然是公司法的一般原则。
从立法上看,我国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精神与世界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我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之后,实践中滥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欺诈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如股东抽逃出资或虚设几个公司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一套人马几个公司牌子,子公司之间互相转移利润或财产、管理不分离,搞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等等,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我国公司法应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规定某些特定条件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由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真实内涵和真正目。
2005年新公司出台以后,开始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不在成为绝对安全的防火墙,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股东仍然要被追加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要真正发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作用,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比如目前我国存在一些进行虚假出资的注册公司,而处罚的力度并不大,如果是母子公司和关联企业之间有可能合谋侵害债权人是是否适用这一制度?公司提供挂靠、走账造成的公司亏损是否属于滥用公司人格?还有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由债权人提供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证据困难较多。
参考文献

黄少安著,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美】科斯、阿尔奇安和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杨瑞龙著,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
济研究》19966 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载《经济研究》19976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银杰著,现代企业制度新论:企业疑难问题探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 2004年版
思考题:


中国的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导致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企业经营业绩不佳;MBO的结果也是股权高度集中的管理者控股,却在美国大量出现,为什么?

中小国有企业改制忌员工平均持股,通常的做法是经营者持大股、管理层控股;而大型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却被称为是不合理的一股独如何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7f0704b52acfc789ebc9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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