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息到底怎么算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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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到底怎么算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623日诞生以来,又于最高法院在2020818日进行了修订,20201231日又进行了修正;三次对同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修订都涉及到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很多人都搞混乱了,这里我帮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得出最终的民间借贷中利息的合法计算标准。
2015623日诞生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的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2020818日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20208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LPR。以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同时又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8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意味着20198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24%36%的利率只要是诉讼到法院解决这个纠纷,无论是自然利息还是法律保

护的范围的利息都不算数,都要按照起诉时的4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为依据进行计算。这样的规则很多人都是想不通的,即便是法学界很多人也很难理解,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异。按照这个规则执行,之前约定24%的利率,也要按照超过了起诉时的4LPR裁判;并且已经按照这个标准支付的利息,超过了起诉时的4LPR是不是可以要求返还呢?
现实中,虽然4个月的时间,导致大量案件虽然基于之前有效的司法解释约定了24%的年华利率,但是已经按照起诉时的4LPR行了裁判,且已经生效。也导致一部分已经按照约定的24%支付了利息的借款人反过来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超过起诉时的4LPR的利息,又导致已经正常履行完毕的案件发生了诉讼。
202012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8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8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8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也就解决了我们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一下吧:
201911日李雷和韩梅梅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李雷借给韩梅梅10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0%,借款后从未支付过利息。
201911日至20208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

按照年利率24%判决,应为当时超过24%的部分不支持;而20208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按照起诉时的4LPR支持,当时是年华利率15.4%来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自然人外的借贷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对于逾期利率的计算
有约定的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计算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关利滚利的计算
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违约金等问题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d8f8bd05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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