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息到底怎么算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又于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进行了修订,2020年12月31日又进行了修正;三次对同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修订都涉及到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很多人都搞混乱了,这里我帮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得出最终的民间借贷中利息的合法计算标准。
2015年6月23日诞生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的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同时又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意味着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24%、36%的利率只要是诉讼到法院解决这个纠纷,无论是自然利息还是法律保
护的范围的利息都不算数,都要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为依据进行计算。这样的规则很多人都是想不通的,即便是法学界很多人也很难理解,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异。按照这个规则执行,之前约定24%的利率,也要按照超过了起诉时的4倍LPR裁判;并且已经按照这个标准支付的利息,超过了起诉时的4倍LPR是不是可以要求返还呢?
现实中,虽然4个月的时间,导致大量案件虽然基于之前有效的司法解释约定了24%的年华利率,但是已经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进行了裁判,且已经生效。也导致一部分已经按照约定的24%支付了利息的借款人反过来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超过起诉时的4倍LPR的利息,又导致已经正常履行完毕的案件发生了诉讼。
在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也就解决了我们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一下吧:
2019年1月1日李雷和韩梅梅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李雷借给韩梅梅10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0%,借款后从未支付过利息。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
按照年利率24%判决,应为当时超过24%的部分不支持;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按照起诉时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