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入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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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入罪问题研究
作者:刘占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
P2P网络借贷发展势头迅猛,但也存在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投资人权益,打击该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成为必要。本文重点研究了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入罪问题中涉罪罪名分析、入罪刑法适用的若干情形和问题、入罪的限制等。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刑法适用
作者简介:刘占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90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PersontopersonLending),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并迅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之一。近几年P2P网络借贷发展十分迅猛,然而在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变形,其繁荣发展有着特殊的土壤。这也注定在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尤其是近几年,有为数百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或跑路,给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投资人权益,司法机关有必要打击利用P2P网络借贷实施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本文将就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入罪问题展开探讨。
一、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涉罪罪名分析
非法集资严格来讲在立法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学界将非法集资定义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在近年来表现十分猖獗,为整治金融乱象,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目前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类犯罪领域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本文也就此范围进行讨论。(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共性
根据《刑法》第176条、192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实质非法性,即包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借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实质两种情形;公开性,即通过一定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还本付息或回报的利诱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在P2P网络借贷中,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也同样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即在P2P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客观行为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手段相似的共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7a0d03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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