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2015]27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就2015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其中:三年期150亿元,五年期150亿元。三年期年利率为4.25%,五年期年利率为4.67%。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本期国债发行从2015年9月10日开始,9月19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承销的本期国债,从9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本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本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本期国债由各承销团成员承销。承销团成员要认真履行与财政部签订的《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五)本期国债采取承销团成员固定比例代销方式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全部注销。各承销团成员代销的本期国债额度,按300亿元和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见附件1)的乘积确定,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比例为5:5。
(六)各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发行期内仍可继续按面值销售;发行期结束后, 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不得再次销售。
二、兑付
(一)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后,可以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二)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99%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2.72%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3.74%计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4.26%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4.40%计付利息。
(三)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各承销团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本期国债于2018年和2020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本期国债到期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三、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所代销的凭证式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纳入本单位特定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将被动持有的凭证式国债纳入特定资产类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在2015年9月22日一次缴入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见附件1)。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号:270-15303-3(用于缴纳三年期本期国债发行款)
270-15303-5(用于缴纳五年期本期国债发行款)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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