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机制,推进土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标准化,是指在“供地标准化、审批便利化、管理规范化、违约契约化、信用体系化”基础上,构建集事先告知标准、签订标准协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于一体的产业项目精细化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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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225平方公里)内新批产业投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逐步有序地从工业用地向仓储、研发及总部类商业办公用地等延伸。
第四条(组织实施)
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产业用地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让前准备
第五条(产业组团定位)
经开区结合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及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组团布局,划定各街区标准化用地区域范围,推进产业集聚,逐步实现主导产业在亦庄新城组团式布局、街区内统筹。
第六条(区域综合评估)
经开区按照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各街区区域评估。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水影响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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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区域综合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特殊项目、重大规划调整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综合评估原则上纳入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多个街区合并开展区域评估的,经专家技术审查论证后,按照管委会工作流程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指标体系)
经开区按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域综合评估,根据企业发展不同周期,结合不同产业特点分类制定标准化工业用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规划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科技创新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其他配套指标等。
第八条(通平条件)
经开区分区域分产业确定土地出让前的通平条件。在土地出让前,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前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热力、燃气、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三章土地出让
第九条(入区审查与签订协议)
经开区根据街区功能定位、用地指标体系明确各地块准入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入区审查,明确项目准入意见。对准予入区的产业项目,签订《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入区协议》(以下简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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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协议》),协议中载明具体地块出让时具备的通平条件、评估标准,地块指标要求、建设进度、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按标出让)
经开区按照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审议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工作。企业竞得土地后,应与经开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通过先租后让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标准化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项目主体,未经管委会同意不得转让土地、变更股权。
第四章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审批服务)
经开区就项目提前开展审批服务,对产业投资项目分类定制审批流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精准化的技术咨询、集中辅导、代办帮办等服务,确保项目高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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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告知承诺审批)
对符合经开区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审批事项,项目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相关制度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要求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审管执联动)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开区建立覆盖项目准入、审批服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信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