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4]22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4〕222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销售许可
(一)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和上市销售时间,加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和上市销售进度,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按期上市供应。
(二)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前应当依法办理销售许可。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同时提供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原件。
(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的批次,以及每批次申报的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原则上按下表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67559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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