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农改[2018]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2.11
【实施日期】201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18〕1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37号)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2018年2月11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 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7〕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共同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市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市、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资金使用安全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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