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办发[2015]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办发[2015]5号)
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厅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委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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