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7 13:2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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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高校每个院()、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的矛盾,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范围内开展本院()辅导员间互评。
  院()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级。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考核称职及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满4(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10%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其他类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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