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20 15:53: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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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6、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泵房进水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头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

8、井下发火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的;

9、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10~30分钟的;

10、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3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10~2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的;

11、全矿井停电10~30分钟的;

12、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筒的;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14、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上行罐笼或人车突然发生下坠的;

15、斜坡轨道运输发生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置连续100米脱槽的;

16、斜坡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而断带保护装置未起作用的;

17、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着火或风缸被捣毁的;

18、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9、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

20、集团公司确定的矿山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

第三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10 分钟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

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有超1%以上现象的;

4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

5、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

6、拉翻或拉跑绞车的;

7、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

8、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

9、其它未列入矿山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二)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化工企业生产厂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的;

3、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或厂(矿)区内发生其他爆炸的;

4、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0米以上的;

5、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6、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坠落的;

7、生产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

8、企业建筑施工工地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

9、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50 平方米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建筑物垮塌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10、粉煤灰库发生溃坝的;

11、自管6KV以上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12、自管11O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3、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4、自管供水、供气、供油管道、供电、安全监控线缆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500户以上居民生活48小时以上的;

15、集团公司认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50万元的;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

3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

4化工企业生产厂全厂停电5~30分钟的;

5、化工生产系统检修后,在48小时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

6、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500米的;

7、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30万元的;

8、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过卷或蹲落的

9、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10、生产车间天车运行中,被吊物件脱钩、断绳坠落的;

11、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12、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3、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20~50平方米的或正在使用建筑物垮塌面积50~100平方米的;

14、粉煤灰库发生漫坝而尚未造成溃坝的;

15、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8~24小时的;

16、自管变电站越级跳闸造成上一级供电双回路失电的;

17、自管供水、供电、供气管线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100户以上居民生活24小时以上的;

18、地面煤仓内、外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19、集团公司确定的地面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

第六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

2、化工生产厂出现晃电等引起系统停车的;

3化工生产系统发生无计划停车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有财物损失的;

5自管3KV以下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6、其它未列入地面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误工费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非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两类费用:

1.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执行。

(二)地面企业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bf1f5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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