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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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本科、高职高专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依据《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我院实施学生违纪处分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以达到教育本人的目的。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即:(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伤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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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和立功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部门意见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有新的违纪行为(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如果毕业班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缓发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由学生处研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并补发毕业证书,经教育不改或者重新违法违纪的按结业生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法令,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劳动教养处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未经批准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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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或者带头罢操、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出版或者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特殊时期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损坏、涂改学院党政部门发布的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与故意撕毁涂改者有直接关系的,从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观看、复制、制作、出售或者传播淫秽书画、音像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在追缴相应资助金额的基础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在校园内酗酒滋事者;在校外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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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留客住宿或者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投掷物品、往楼下乱泼脏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危害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及自炊、乱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八)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期间私自在校外租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该正确使用网络技术,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否则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传播黄色淫秽等不良信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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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应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偷窃、诈骗、勒索、抢夺、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要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除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作案价值超过300元不满6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超过6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小偷小摸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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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含试题)、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抢劫国家、集体、个人钱物者,无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无打人行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具有团伙性质斗殴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加重一级处分;(四)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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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不按时支付受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以低级语言或者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或者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策划、纵容怂恿他人生活作风越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校严禁有赌资行为的一切活动,一经发现给予参赌者和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凡参加经司法、公安部门认定的赌博行为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缺勤学生作如下处理:
学生一学期缺勤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3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学时包括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教育、早操、晚自习及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未经请假均以缺勤论,缺勤一天按6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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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纪作弊者包括协同违纪和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如果替他人考试,给予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考场秩序(如大声喧哗、吵闹等),携带凶器威协他人安全者,不听监考老师劝阻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和违纪受到处分者,所考科目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三条根据违纪后的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从重予以处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者,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积极减小违纪造成的后果;
2.被胁迫参与违纪行为,事后能如实交待者;
3.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二)应加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订立攻守同盟者;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5.违纪群体为首者;6.涉外活动违纪者;
7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8.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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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其他应予以重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凡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参加评优。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说“以上”均含该级别。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定书等。
第二十八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会同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其中学生在考试中违纪,由监考老师认定后交教务处复核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确认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整理相关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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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及保卫处会同有关系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系里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系里应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五)违纪学生由所在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违纪处分决定视情节及时公布,并由系通知学生及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二十九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由受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到期前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留校察看学生所在系应在接收到申请后,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视评议情况,签署系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处;(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报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并告知本人。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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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五年制大专、成人大专及进修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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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d79dd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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