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含义及形成原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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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含义及形成原因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7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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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成本不同?谁的成本高?收益高?什么叫同股不同权?
非流通股指的是公司在上市前的一些股份,包括法人股,职工股,国有法人股等。上市之后在证券市场交易的就是流通股了,一般股票发行是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发行,所以在发行是就把股票提高了,所以流通股比非流通股成本高。
到现在为止中国证券市场上没有股改的流通股都是没有话语权的,只有非流通股才有决策权,所以叫同股不同权。
当然现在已经股改了的公司的流通股(即G股)是有话语权的。
为什么非流通股在股改的时候要支付对价。都流通股持股成本比非流通股高,为什么呢?
因为非流通股每股成本只1元,该股票上市后股价已上涨1元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大大获利。他的获利是广大流通股股东炒作股票供献的,他要成流通股股东,就必须给现有流通股股东以报酬,而支付对价是最好的形式。什么叫支付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不过,英美法的约因理论一直被法官所发展,法官经常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突破原有的约因理论。因此,可以说约因是一个不很确定的概念
打个比方:一只股票在上市前已经有国家股一亿股,发人股二千万股,内部职工股一千万股,这三种股票的成本价都是一元人民币。现在这只股票已经经过证券会批准,发行三千万股股票,发行价是十元。此时发行新股公司净赚三个亿人民币,现在每股净资产是2.69元。过了几年后内部职工股上市,这些一元成本的职工股都在二十几元卖出。此时公司有一亿二千万非流通股,有三千万流通股。这一亿二千万非流通股通过股改要全流通。它拿出一点钱或股来给流通股你说合理不合理?拿出来的这点就叫对价。说实在的流通股股东最低价也是十元成本,而非流通股成本是一元,而所有股票都有权参与分红送股,这合理吗?现在这点对价也不可能达到平衡,这是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业绩都不算好,又不想把自己的即得利益送给流通股东,所以就象挤牙膏似的一点一点的挤。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
简单的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改革我国股市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国有股、法人股等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变为流通股,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有着重大影响,意义非凡,是对中国特色的股市动了一次大手术,并且手术非常成功。再股权登记日,你买了股改的股票,就有权参加股改了,10股送3股就是你每持有10股,就有权获得公司未流通的股东送给你的3股股票,也就是说,你每10股增加了3股股票,而非流通股东每10股减少了3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对企业大股东和中小股民都是利好,本轮行情的导火索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啊,非流通股东通过改革获得了流通权,持股的中小股民的股本也增加了,大家何乐而不为呢!
就事说事吧。中国在深圳、上海的上市公司大部分分这么两部分,一部分是流通股,一部分是国有股,国有股以前是不能流通兑现的,这两部分的股权是分置的,换言之,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现在的改革,就是让原来不能流通的那部分国有股获得流通权,流通的代价,以你的股票为例,就是国有股向流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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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送三股,来获得流通兑现权。对股市的长远是好的,这样所有股东的权益都一致了,中小散户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了。什么是股权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7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QFII
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在QFII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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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的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投资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为一项制度,它指的是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允许经核准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的监管和限制下,把外币转化为人民币,并通过专门账户投资于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资本所得与股息等获利经批准后方可汇出我国。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QFII作为一种过渡性的、低风险的模式,对我国证券市场渐进性的开放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货币市场还没有完全打开,资本项目也还没有完全开放,外资的介入很有可能对该国的证券市场带来负面的影响,可以说,正是为了防范此种风险,这一制度才应运而生。通过这一制度,一国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资的进入实施必要的监管和引导,使它与本国的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也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经济的冲击、推动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健康发展,保护本国资本市场的独立性。其实,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就设立和实施了这一制度。我国也在200211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内地QFII制度在具体制度的设计,特别是在对外开放进程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更富创新精神,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也更有吸引力。我国QFII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的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用了7年,韩国也用了11年。我国则是绕过第一阶段,一步到位,其后发优势不可估量。二是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QFII的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与此相反,我国对QFII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然而,我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的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在一般情况下,QFII所做的持股都比较有战略眼光,代表了部分光明资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主流投资方向,作为一般投资者应该对QFII的持股加以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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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737b8a55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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