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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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游领队、国内游导游服务,保障领队、导游合法权益,提高领队、导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队,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领队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出境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导游,指取得市旅游局导游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入境游、国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接送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队,分为本公司专职领队、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领队、社内兼职领队三大类;本规定所称导游,分为本公司专职导游、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导游、社内兼职导游三大类。
前款所称的社会专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及任何单位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和人事关系,专门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属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自由职业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及其他单位存续劳动和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或及其他单位存续人事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在业余时间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担任领队、导游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或导游证,具备带团所需的外语口语或1 / 8
中文表达能力。
2、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才较好、具有亲和力、大专以上学历。
3热爱旅游事业,喜欢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耐心细致。

第三章 待遇和服务报酬
第五条 领队、导游分别享受如下待遇: 1、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享受的待遇:
1及本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本公司正式员工编制。
2)享受本公司领队、导游岗位工资待遇。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当期最低工资。
3本公司和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及导游按照国家和哈尔滨市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2、社会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服务报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签订《外借领队服务合同》或《外借导游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领队、导游为本公司提供领队、导游服务期间,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领队、导游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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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社会专职领队,其及本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本公司为其代办五险一金的缴费手续,相关费用由其自己负担,本公司及该部分领队不存在任何劳动和人事关系。
3在其他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其五险一金仍由原单位缴纳,其及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和人事关系。

第四章 职责
第六条 领队、导游应当按要求参加市旅游局、本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七条 领队应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及社内兼职领队免交质量保证金;社会专职和兼职领队带欧洲地区团须交纳1000欧元质量保证金,带其它地区团队须交纳3000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领队上团必须经出境旅游部委派,导游上团必须经国内旅游部委派。
第九条 领队带团期间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佩戴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2提醒、督促旅游者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旅行纪律,尊重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维护中国人的尊严,并及时制止旅游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3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酒店入住、机票确认等手续,做好各段行程的衔接工作。
4代表本公司监督境外导游、接待社对旅游计划的执行,并监督对方3 / 8
改进旅游服务质量。
5、确保团队在境外旅游的安全。
6做好预防客人滞留不归的工作。行前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领队管理处;境外期间如发生客人滞留不归事件,应按照签证国家的规定,及时报警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告领队管理处。
7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行程中需要现付的费用,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变相克扣旅游费用。
8遵守国家及哈尔滨市旅游局颁发的领队人员管理规定,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带旅游客人去未经本公司指定的餐馆和购物点就餐或购物,不给旅游客人增加行程计划以外的购物点,不强迫旅游客人参加自费项目。
9、保管好团队客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10、按照本公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方案,处理好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11、做好收齐护照等销签所需材料的工作,并于团队回国24小时内(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交给运作人员销签。
第十条 导游带团期间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2提醒、督促旅游者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尊重不同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及生活习惯,并及时制止旅游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3协助旅游者办理酒店入住、机车票确认等手续,做好各段行程的衔接工作。
4代表本公司监督地陪导游、接待社对旅游计划的执行,并监督对方4 / 8
改进旅游服务质量。
5、确保团队旅游的安全。
6按照公司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方案,处理好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7遵守国家及地方旅游部门颁发的领队、导游人员管理规定,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不带旅游客人去未经本公司指定的餐馆和购物点就餐或购,不给旅游客人增加行程计划以外的购物点,不以任何方式向旅游客人索要小费,不强迫旅游客人参加自费项目。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的领队、导游,将给予相应奖励: 1、得到团队客人书面表扬信,将在员工大会上予以通报表扬; 2得到团队客人锦旗表扬、全团表扬信,将在本公司员工大会予以通报表扬;
3得到三团以上全团客人书面表扬/锦旗,且无客人投诉,将授予“优秀领队”或“优秀导游”荣誉称号,并给予5001000元物质奖励。

第六章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领队、导游,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经出境旅游部或国内旅游部委派,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导游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其它旅行社的领队、导游业务,将予警告处分,直至退回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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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队、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未去指定购物商店或擅自安排其它商店购物者,将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旅游合同相关约定,在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3领队未按要求收齐客人护照等销签所需的材料,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4领队、导游带团时,如因个人违反规定或渎职等原因,致使团队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1出现书面投诉,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领队、导游应深刻反省,写出书面检查,报本公司备案。
2)出现书面投诉,且造成经济损失的,领队、导游应深刻反省,积极配合投诉处理,写出书面检查,并赔偿本公司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三次以上书面投诉,且每次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予以停团处分。对于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导游将视情节予以待岗处理。
4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导游当年上团天数低于部门规定,或出现重大质量投诉事故的,次年岗位工资按低于一个档级的标准进行核定。
5外借领队、导游有违反及本公司签订的《外借领队服务合同》《外借导游服务合同》其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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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出团审批表

填表日期:

本人承诺没有领队


所属
性别


亲友同团出行
团队
团号
团况
出发日

部门
人数


类型
返程日

线路

名称
本人 建议理由说明
□出境建议方
其他
是否有领队证:


曾带团前往国家:
是否参加过领队培训:
是否有带
团经验
是否阅读、熟知《领队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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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
申请人


意见
出境部

意见
分管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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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b30ebc09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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