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6 14:0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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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1.08 【字 号】冀财会〔201965 【施行日期】2019.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会〔20196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会计服务栏目公布)。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6874d50a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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