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24 01:26: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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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

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以“211工程”国家部际协调办公室发布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为指导,根据《广东省高校“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211工程”)是指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的5个项目,分别是:用于疾病诊断的生物新技术研究、疑难病症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优化及新制剂研发、重大疾病的分子基础及药物筛选、器官衰竭的防治研究、应对核化生恐怖的医学防护技术研究。其主要建设目标是:通过重点建设,使我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获得显著提高,成为国家和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问题的基地,力争到将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多科性研究教学型医科大学,为科教兴国、科教兴粤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我校“省211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及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核心,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及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保障运行环境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我校“省211工程”的管理,包括项目的组织、规划、审核、批准、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建设过程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省211工程”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是法人代表,法人组织成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负责对“省211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决定“省211工程”建设资金的配套、专项资金总体分配方案和年度经费安排计划。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研究生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论证我校“省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体分配方案和年度经费安排计划,协调解决“211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人、财、物等条件及其它重大问题,确保“211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211办”)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211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校“211办”“省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下的具体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省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批、评估、检查、验收工作和项目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的职责:(1)财务处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211工程”年度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2)审计处负责编制“211工程”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并协助财务处撰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资产管理工作,建立“211工程”专项设备库;(4)科技处负责标志性成果的培育、验收、鉴定和申报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5)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6)研究生学院负责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学校、院(所)和学科三级管理方式。以学科项目小组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目标管理同时实行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建设过程管理合同制。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2)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3)审核上报项目建设年度统计、年度报告、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4)组织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报告;(5)接受项目检查及验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南方医科大学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实施的根本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目标。如确需对原计划进行较大调整,应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学校“211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服务、协调,为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证和便利。

第四章 建设资金

第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我校共同筹集。

第十二 “211工程”建设资金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重点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师资队伍建设和与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学校制定的《南方医科大学广东省“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211工程”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学校“211办”将组织开展年中抽查、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年中抽查由学校“211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年度总结由各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统计、年度资金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上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审核、论证。

第十八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照省“211办”中期检查的要求,组织中期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效益、标志性成果预测、资金使用情况等。在中期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建设实施不力或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可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终期验收是在项目完成后进行,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照省“211办”终期验收的要求进行操作,对“省211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学科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到建设期限未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其他严肃处理;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审核责任书检查总结一年来的建设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和年度报表。年度建设情况作为是否对该项目提供后续滚动资助的依据。学校“211办”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进行年度总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向学校及上级主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211办”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报告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绩(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申请结项验收。学校自查自评后,向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结束,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及时将自评报告报送财务处、审计处、“211办”。财务处、审计处根据各项目建设绩效自评报告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撰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211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c3d4d4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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